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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婚假产假规定汇总 北京市婚假产假规定

时间:2012-07-07 22:40来源:原野 作者:车中宝 中国法律网


为鼓励计划生育,我国的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婚假产假,还对晚婚晚育的人群分别规定了奖励性质婚假产假,由于晚婚晚育的普遍性,晚婚晚育婚假产假在职场也是普遍存在的。由于各地方婚假产假规定的差异较大,本文搜集了北京市的婚假产假规定及晚婚晚育婚假产假规定,供北京的人力资源及职场人士参考。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带薪休假待遇。
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二) 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直系亲属。算作劳动时间。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1980]劳总薪字29号)
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包括在上述第2项事假之内);超过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其超过天数,不发给工资。 另外,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法规解读:
1、除了国营企业,其他企业的婚假是没有法规保障的,但有3天婚假的习俗已得到各界广泛认可;
2、晚婚晚育婚假,各地的规定差异非常大,参考各地政策;
3、女职工除了可享受90天产假和晚育假之外,还可以申请再增加产假三个月,无论单位是否批准,申请不申请是员工的自由;
4、除以上国家级、北京市的法规外,各省市根据自己的情况,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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