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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要轻易的解除

时间:2012-07-08 07:12来源:菩提树 作者:一个魜思念 中国法律网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汶川大地震引起的经营合同纠纷案,认定酒店发包方违约单方解除合同,判决其返还承包方保证金20万元。

  案例:

  2008年3月8日,李某、杨某与某公司签订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从2008年3月10日起该公司将酒店整体交由李、杨承包经营3年。每经营季度末预交下一季度的承包管理费17.5万元;如未按时足额上交费用,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已缴纳的保证金不退。http://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618/245927.html。因建筑及装修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由公司负责,因此产生的费用与李、杨无关。

  合同签订当日,李、杨缴纳承包保证金20万元及2008年3月10日至6月10日的承包管理费,3月10 日进场经营。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后酒店暂停营业,6月3日李、杨致函公司,要求对受损房屋进行修复,并表示不再承担地震次日至6月12日产生的承包管理费。6月6日公司回函称李、杨违约,并于6月8日收回酒店。

  李、杨向法院起诉,同意公司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要求退还保证金20万元。公司认为李、杨未预交下一季度的承包管理费,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并不退还保证金。

  法律解释:

  法院认为,汶川大地震导致酒店房屋受损,公司作为发包方有义务进行维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公司未对受损房屋进行维修的情况下,李、杨表示不再承担相应期间的费用,是依法行使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是一种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权的充分行使,有利于被告权益的维护。

  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李、杨未按时足额预交下一季度的承包管理费。李、杨应预交下一季度承包管理费的时间是6月10日,而公司在6月8日即收回酒店,此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公司单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既不符合合同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

  西方法谚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信守,特别是期限条款对权利义务影响直接,轻率违反将不得不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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