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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企业债务清偿讨论

时间:2012-07-07 23:30来源:肖敬敬 作者:吖吖 中国法律网

由于我国摸着石头搞改革,的确存在一些问题,只能能边改革边完善。发展经济就要大量的建立企业,增加企业数量,增加税源。门槛很低,对发展是有一些好处。政府官员也有了政绩,也多了就业机会,皆大欢喜。

有喜就有忧,人有生就有死,是自然规律。企业有建立就有破产,是经济规律。我们的制度里对企业破产预防性少了些规定。给不法分子造成钻空子的机会,导致一些企业破产后债务难以清偿。形成社会问题。

企业建立时,都有注册资金,注册地点可以是租房,有租房合同就行。但这个资金并不是固定的存在银行,而是参与企业运转,变成流动资金。而租的房,它可以退租,它可以搬家,一旦债务发生,不法老板他就逃避债务。就找不见他,给债主造成损失。当他破产时他没有多少财产拍卖,或则一无所有,这就坑害了债主。引起连锁反应,扰乱经济持续。

所以我建议;企业必须有房屋,属于自己的固定的营业场所,才能批给他营业执照。如果企业租房。房屋业主应当和他签订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防止他外逃。对他有监管措施。这个问题不但要立法还要宣传。

例如,学习结婚条件。某企业他逃避在另一个企业内,都一年了。他的注册地点,至今都不办理变更手续。工商局也不知道,知道也不管。这不坑害债主码?他在另一个企业内,法院查封都困难,如何查封?他没有固定资产拿什么拍卖?

例如,某企业他不在本地注册,他跑到另一个地方注册,却在本地经营,他起心不良,因为,债主要起诉他还必须有他注册地方工商局,获取被告注册查询证明。债主又如何知道他的注册地点呢?

给企业开了方便之门,也给坏人开了逃跑的大门。坑害了债主。破坏了经济秩序。怂恿了坏人违法。

故,企业你在哪里经营,必须在哪里注册。不但有固定资产,还要有担保单位。把它逃跑的路径堵死。

正因为我们法律不完善,所以才有一些国内外的老板逃跑,留下职工工资讨要无门。最后政府给擦屁股买单。

让全民承担损失呢?

我呼吁的是:在法律上事先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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