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8日,被告庞某驾驶着货车沿高阳县某村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学附近时,与相对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陈某,7岁的女学生相碰撞,造成原告头部受伤,住院治疗40天,花去医疗费.14元,被告庞某垫付.5元(其中住院费元。门诊费1582.5元)。后经鉴定为7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庞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由于原告方多次派人索要垫付款被拒绝,2011年5月12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将被告起诉,事实上婚姻。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1元。 [代理本案的过程及思路] 本人接受被告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经过认真的了解案情,发现被告作为司机,对车辆只有强制保险元,没有购买第三者商业保险。在医疗费的垫付方面,已经垫付了.5元,但原告仍起诉医疗费.14元。这属于无理请求。同时,按照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标准,认真的测算和论证,提出了反驳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垫付的医疗费.5元、误工费6080元(因为是小学生,不能计算此项)、营养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过多等根据不足的项目。虽然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但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不是以过错为前提的。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在保险额度内足额赔偿。经过开庭审理、辩论。代理意见被法庭采纳。 最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内赔偿医疗费元、伤残赔偿金元、精神抚慰金元、护理费13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等共计元。剩余部分.14元,被告赔偿70%即.6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医疗费.50元,实际赔偿.10元。 经过诉讼判决确定的实际赔偿数额.10元,被告的经济压力减轻了很多。对代理人的工作较为满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