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传真:
“阿红回来了,快去看,开着大奔回来的。”小镇不大,消息传得特别快。阿红回来探亲的事一会全镇的人都知道了。 阿红姓刘,人长得漂亮,难得又很机灵,从小就是小镇的名人。据说小时候曾被镇上的老者相过面,是大富大贵之人。 阿红的家族在小镇也是数一数二的大户,人丁兴旺。光堂兄弟就有七八个。不过女孩子却只有阿红一个,所以从小阿红就是全家疼爱的对象。要什么给什么,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从小就是家里的公主,说一不二。不好好上学,整天就知道疯玩。家里面男孩多,对阿红也就没什么指望,所以,对她的学业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阿红在15岁初中毕业后就没再往上考,跟着比她大五岁的表姐陈娟做起了化妆品生意。 这样过日子本来也挺不错的,但是,阿红天生就不是安稳的人,在做出了一系列的令人惊奇的事情后,在1999年时阿红离家出走了。一时间,阿红又成了小镇的关注对象,只不过这次与以往不同的是,大家都在对阿红感觉可惜,一个姑娘家,人又漂亮,又聪明,本来能找个好人家嫁了,享福一辈子,怎么会走到今天这个地步呢,当然,也有不怀好意的人幸灾乐祸,把阿红做为反面教材,说以后千万不能太顺着孩子,阿红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 就在大家伙都以为阿红这一生没了前途的时候,2006年,阿红却忽然衣锦还乡了。5年不见了,阿红不但像以前那样漂亮,而且还多了几分富贵气。见到大家都在门口张望,阿红索性下了车步行起来,她一边向人们打招呼,一边让手下的人为大家散发糖果和香烟。大家也都想和阿红说几句话,套套近乎,说不定那天还要找阿红帮忙呢。其实,阿红在离家出走时手里已经有了一定的本钱,她去广州开了个店,做了几家国际品牌的化妆品的代理。经过五年的打拼,现在手里已经有了上百万的资产。 阿红的回家让那些总说阿红好的人有了底气,而小镇也有了新的谈资,阿红成了小镇的一个传奇,一夜间由大家批判的对象转变为大家称赞的对象。可是,阿红这几天一点都不轻松,除了应付亲友们的来访,她还要处理一件最棘手的问题。 阿红已经有五年没有和自己的丈夫联系过了,她不知道他们之间现在还算不算夫妻关系。还有,她的孩子,她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她现在想能有所补偿。事实上婚姻。 阿红什么时候结了婚?怎么还有个孩子?这事还得从头说起。 阿红初中一毕业就开始跟着表姐陈娟做生意。别看阿红人小,却事生意场上的一把好手。她能迅速的和顾客打成一片,给顾客一种信任感。她和供货商夜能谈在一块,很多供货商都很乐意和阿红合作。有时阿红和她表姐的资金走转不开,和供货商打个招呼,就能缓上几个星期。阿红的表姐陈娟真是很庆幸找了个得力助手,自从阿红来了后,营业额就比以前翻了一番。当然陈娟也没亏待阿红,给她不低的工资不说,还经常给阿红买衣服,送她不少东西。阿红那一段时间过的真是很滋润。 正是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阿红认识了宋辉。宋辉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营销人员。大学毕业,小伙子长得挺精神。阿红是宋辉那家公司的主要经营者,所以,经常接触。时间久了,宋辉和阿红就产生了感情。 起初,二人见面时总是以工作的名义或者偷偷摸摸的出去,陈娟虽然有所怀疑但考虑到对业务没什么坏处,就没说什么。就这样过了两年,宋辉和阿红考虑到两人相处的时间不短了,相互之间夜比较了解,就向家人公开了关系。 这下可炸开了锅。阿红家里觉得凭阿红的条件,一定能找个大户人家,有一定经济基础,住的离他们家不远,这样成为亲家,不仅阿红能过得好,两家也能有个照应。可是,宋辉是公司派到小镇的,家离得太远,也没什么经济基础,哪一条都不符合家里对未来女婿的期望,所以,阿红的家里人对这门亲事坚决的反对。 但阿红从小叛逆惯了,平常什么事情都是自己做主。不把家里的反对放在心上不说,而且还和家人对着干。她先是从家里出来,在外边租房住,后来干脆就和宋辉同居了。1994年6月,18岁的阿红居然要和宋辉结婚。他们去登记的时候,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因为阿红两年后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阿红有一股倔劲,要办的事情非办成不可,想起表姐陈娟还没结婚,而两人长得有几分相似,就找到陈娟借她的身份证用。这么大的事情陈娟当然不敢借给阿红用。阿红就整天缠着陈娟不停地说好话不停地哀求,陈娟仍然一点不后退。看到求陈娟没用,阿红又动了歪脑筋,趁着陈娟不注意,把陈娟的钥匙拿走,找到了陈娟的身份证,大摇大摆的去了民政局把结婚证办了。然后把结婚证复印了几份,往家里寄去了一份。 阿红的这通折腾惊动了小镇所有的人,大家都像看电视连续剧一样紧盯着阿红的一举一动。害怕一不留神就错过了最精彩的段落。而阿红的母亲则整天以泪洗面。有时狠下心想,算了,全当没生这个女儿。但毕竟是自己的骨肉啊,怎么能说不管就不管呢。看着阿红和宋辉已经生米做成熟饭,就无可奈何地慢慢接受了事实。 一年后,阿红怀孕了。阿红的家人再也坐不住了。就主动的把阿红接到了家里。这时的阿红已经成熟多了,也觉得以前自己做的太绝对了,也对不起自己的父母。现在父母又主动接自己回到家,很时感动。对父母也孝顺多了。不管怎么样,经过一段时间的风波,大家总算都平静了下来,孩子也顺利的出生,结局似乎比预想的要好得多。 可这时宋辉又有了问题,由于以前阿红家人的坚决反对,宋辉和他们已经有了很深的隔膜。而阿红和家人和好后,宋辉也试图融入那个家庭。但每次都不成功,阿红一直怪宋辉对自己家人不好。宋辉慢慢对阿红也有不满,觉得自己大学毕业,为了阿红才待在这个破镇子,他本来应该有更好的前途。这样,两人矛盾多了起来,经常拌嘴。阿红是一个性格倔强的人。1999年6月,在一次和宋辉吵架之后,一声不响的离家出走了。 这就是阿红已经结婚并且有了孩子的原因。而阿红此次回来,除了看望家人外,就是为了把这件事处理了。阿红找到宋辉。宋辉要求重归于好。阿红坚决不同意。看到二人谈不到一块。阿红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宋辉的婚姻关系无效。 但法院拒绝了阿红的要求。因为阿红和宋辉已经有事实上了婚姻,其诉讼请求只能是离婚,而非婚姻关系无效。 【徐滔说法】 这个案例有两个关键点。 1、阿红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红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2、阿红登记时用是时表姐的身份证,这能不能证明她和宋辉的婚姻是无效的。按照我国的法律,以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结婚登记证,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标准。因此,阿红在诉状中要求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情形的。 因此,在本案中,如果阿红想和宋辉划清界限,唯一的办法是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与宋辉离婚。
相关法律答问:
1?未婚同居违法吗?需要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吗? 在充分尊重个人恋爱自由的当代社会,男女双方只要情投意合,并且都没有配偶,法律不会干涉他们的同居行为,因此未婚同居不违法。但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有了配偶,双方同居显然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重婚罪,受到法律制裁。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2?事实婚姻是什么?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会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与合法的正式婚姻没有任何区别。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才会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是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3?可以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吗? 同居关系通常不被看作是合法婚姻,因此如果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通常是不会受理的。 但这不是绝对的,如果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是已经结了婚的人,即“婚外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在查明事实后判决解除双方同居关系。 如果双方已经是“事实婚姻”,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实际上就是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会按照离婚程序处理。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4?未婚子女谁来抚养?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可以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 ,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 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如果已经超过10周岁,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另外,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如果双方就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必须受理。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9.
5?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债务谁来偿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 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 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一方因为个人目的所欠下的债务,由该方个人负责偿还;对于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双方可以协商负担比例和方法,协商不成的,可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偿还。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8.10.11.12.
6?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当然,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 一方完全有权利继承这份遗产。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7?多大年龄才能结婚? 结婚年龄,男方不得低于22岁,女方不得低于20岁。 注意: (一)这里的“岁”指的是周岁,不是百姓常说的“虚岁”(即小孩生下来就算作1岁); (二)各地情况不同,法律只是规定了结婚最低年龄要求,有些地方对婚龄的要求更大一些,最好事先询问一下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三)实际出生日期与户口簿及身份证上的记载不一致时,以户口簿和身份证上记载的年龄为准。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六条。
8?什么叫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哪些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 直系血亲: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外祖 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等都是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自己与伯叔、姑母、舅父、姨母之间等,都是旁系血亲。 众所周知,近亲结婚会导致遗传质量下降。为了优生优育的目的,国家禁止近亲结婚,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不能结婚。 哪些关系的近亲属属于这个范围之内呢? (一)父母和子女之间、爷爷奶奶和孙子孙女之间、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外孙女之间,当然不 能结婚; (二)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结婚; (三)和自己的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结婚。 至于老百姓常说的“远房亲戚”,一般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七条。
9?禁止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法律只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但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疾病属于这个范围。因此,虽然医学上可 以认为艾滋病、淋病、麻风病等传染性疾病会影响生育,但只要双方对病症完全知情,并且做了适当的防护措施,疾病就不能成为阻止真心相爱的双方结婚的理由。探望权。 此外,即使是精神病人或者瘫痪病人,也完全拥有结婚的自由。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七条。
10?哪些情况算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 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根据法 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1?怎样处理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违反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包办他人(包括子女)婚姻的行为。包办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产物,在现实生活中,仍有这样的事情出现。这是一种严重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必须禁止。 法律规定:父母或者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法院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可见,即使是包办婚姻,法院也不一定会判决双方离婚,而是要综合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
12?包办婚姻所得的彩礼算谁的? 由于包办婚姻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法律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依法收缴,是不返还给当事人的。 但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13?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 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相比,虽然都涉及索要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根本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婚姻关系完全合法有效;而买卖婚姻是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属于包办婚姻的一种,法律严格加以禁止。 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 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全部或部分财物。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
1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应如何处理? 这里的“暴力”是指殴打、捆绑、禁闭、强抢等对人身实施打击和强制的行为,其程度仅限于致人轻伤。“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单是违法行为,更是犯罪行为。实施暴力者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一般应当由受害人自己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否则公安机关即使知道案情,也不能主动进行处理。 如果该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无论是自杀或他杀),公安机关就会直接介入案件,侦查案情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暴力者最多可以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1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会受到什么处罚? 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如果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后,由于该妇女不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对其有伤害等行为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将不单单按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一个罪名进行处理,而是要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数罪并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后,尊重该妇女意愿,不阻碍甚至协助她返还老家的,法律将不会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情的变通。
16?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为会得到什么处罚? 收买被拐卖妇女已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阻碍公安民警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来解救被拐卖妇女,更是罪上加罪。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最多可以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在聚众阻碍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最多可以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17?到哪里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是城市户口的,直接去民政部门或者县级或乡(镇)人民政府就可以办理,过去需要的单位或居委会证明,现在已经不需要了。 如果是农村户口的,由于国家暂时没有统一规定农村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结婚双方最好到村委会详细咨询一下。 另外,结婚手续只需要到男女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可以了。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18?服刑人员应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服刑人员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服刑监狱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服刑人员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如果无法出具,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参考法条:《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
19?现役军人应去哪里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参考法条:《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九)。
20?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要带哪些材料? 从2003年10月开始,结婚登记只需要带上户口本和身份证,另外还需要3张大2寸的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以往必须要单位或者居委会开介绍信的死规定已经彻底被废除了。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记载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如果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如果是再婚的,还要携带离婚证件。 注意:结婚登记手续必须亲自到场办理,绝不能由他人代办。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1?结婚登记时无法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怎么办? 当事人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机关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的户口簿复印件来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机关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参考法条:《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二)。
22?复婚还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吗? 复婚是指双方离婚后又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如果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就进行同居生活的,双方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仍属于未婚同居行为。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23?结婚必须要进行婚前体检吗? 从2003年10月开始,结婚双方是否进行婚前体检,完全可以自主决定,国家再也没有以前那样的强制要求了。 当然,为了婚后健康生活着想,鼓励婚前进行身体的全面检查。
24?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结婚双方,或多收、另收其他费用怎么办?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结婚双方带齐证件等登记要求的材料,并缴纳结婚证工本费用,登记人员经审查没有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就必须当场办理结婚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实践中,地方上常有登记人员有意刁难结婚双方,或者强行多收、另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此,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政府如实反映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可对他们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多收取的费用也会返还给当事人。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25?结婚证丢了怎么办? 结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可以由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上还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如果婚姻登记档案丢失,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
26?补领结婚证时出现证件与原记载不一致时怎么办? 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结婚证。 参考法条:《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
27?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的,补领结婚证时应怎么处理?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当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应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参考法条:《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
28?法定“蜜月”有多长? 如果是私营企业或者外企的员工,婚假的问题可以和老板或者人事部门协商确定。如果单位内部对此有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 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一般最多给3天婚假,如果属于晚婚的情况,假期会适当放长一些,各地规定不太一致。 参考法条:《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29?多大年龄结婚算是晚婚?晚婚有什么奖励? 为了尽可能地避开生育高峰,控制我国日益膨胀的总人口数,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但关于晚婚的具体年龄,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太一致。如果是北京市的居民,男的年满25周岁,女的年满23周岁以后才结婚的,就属于晚婚。 但是要注意,“晚婚”仅指第一次结婚,如果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不属于晚婚的范围。 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 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 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30?不办喜事就不算正式结婚吗? 受传统婚俗影响,在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普遍认为,必须要经过“办事”(结婚典礼),也就是亲戚朋友聚在一起吃顿饭,热闹一下,两人才算正式结婚。 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从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而是否办理结婚典礼,对夫妻关系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办事”后直接进行同居生活,而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双方应当尽快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
31?婚姻可以被撤销吗? 婚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对方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同意结婚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这段“被胁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后面将要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只有存在胁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销。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销。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32?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一条。
33?撤销婚姻和离婚有什么不同? 如果婚姻被登记机关或者法院正式撤销,等同于男女双方没有存在过婚姻关系,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就无效,日后两人再和他人恋爱结婚,在法律上会被看作是第一次结婚。 而普通的离婚行为,是指婚姻关系的完全终止,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 可见,撤销婚姻和离婚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虽然已经登记结婚,但撤销婚姻后仍可以保持当事人在法律上的“未婚之身”。 参考法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
34?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找法院解决。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3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案件?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稍稍复杂一些,主要方面有: (一)只受理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的申请; (二)审理此类案件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即使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也不允许上诉; (三)财产的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除非有足够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否则都按照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四)子女抚养问题:按照离婚诉讼的原则处理。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6?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 (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 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条至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37?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38?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3)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 法院对无效婚姻导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完全相同。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二)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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