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常常遇到的困难是,对方的收入无法核实,即使是有固定收入,单位基于各种原因会以不同的形式支付员工报酬,能够提供外界核查的工资条数额往往不多。并且,离婚时分割的也只是现有的存款,而不是收入总数的相加。这给查询隐匿、转移的银行存款带来极大困难。 1、隐匿银行账户 夫妻间由于相互信任的原因,平时并不会注意配偶开立多少银行账户。并且即使注意配偶持有多少银行的银行卡,但仍有可能只有存折而无银行卡的现象发生,对于隐匿账户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种方法来寻找: (1)注意收集对方的银行存款或者汇款凭条,这里有对方的开户银行及具体账户; (2)了解对方所在单位的工资代发银行及其合作银行,对方的不同工资卡一般在这几个工资卡在这几个银行开户; (3)明确对方的开户行及账户和,先向法院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 (4)通过对方日常生活中购置大宗物品或者不动产的转账付款凭证,查实对方的开户银行及账户; (5)注意对方抄录在纸条或者笔记本的银行账户,这类账户内的钱往往保密且数额不少。 2、以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在现实生活中常有以近亲属的身份开立银行账户的情形,最经常的是以父母或者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以兄弟姐妹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也很多,也有一些以朋友名义开立账户的情形。这些情形夫妻间可能知道,亦可能不知道。在离婚时,另一方往往不承认此事,给权益维护者带来诸多障碍,对于以他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 1、注意收集家中近亲属名义的银行存款取款凭条; 2、不知道配偶对近亲属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注意搜集配偶常用银行账户的转账情况,以找到另一个账户的线索; 3、若知道配偶以近亲属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而在日常生活中近亲属亦承认的,及时把此类谈话录音、录像,谈话内容要明确具体开户银行及数额; 4、查实到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的,出其不意找账户名义人核实,并将谈话内容录音、录像。 3、将银行存款取出并隐匿 了解到对方知道或者担心对方知道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后,私自将存款取出;或者在日常生活中共用的银行账户的钱,即便是存于对方名下,在离婚前找借口或者私自拿到对方的身份证明、银行存款凭证到银行将款取出后隐匿。然后声称该笔款已用于日常消耗或者生意亏损,以达到侵吞的目的。为此,有以下几大策略: (1) 核实存款取出时间及取出数额,应对对方的辩解理由; (2) 搜集对方的消费习惯证据,用于反驳对方的巨额消费可能; (3) 搜集对方取款前后的活动范围,用于反驳对方的投资及其他消费可能; (4) 搜集家庭的生活开支情况,及自己名下保管的钱款支付大额支出的事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