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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

时间:2012-07-08 02:07来源:一直在路上 作者:波比 中国法律网

生育政策
1、现行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2)《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2、一孩生育条件: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4/263383.html。公民依法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选择生育时间,并应当在女方工作单位或者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登记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
3、二孩生育条件:(1)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 (4)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 (5)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6)夫妻双均系农村夫妇生育一女孩的。
4、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共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起施行。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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