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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与再婚」

时间:2012-07-08 02:50来源:秋生沧韵 作者:觉悟mm 中国法律网

物质文明发达的时代,人们把神所配合的终身大事看为儿戏;今天结婚,明天离婚,后天再婚当做家常便饭,毫不以为耻,大有违背神设立婚姻制度之本旨,是我们基督徒当以为忌的事。号称基督教国家之美国,离婚率之多,或成世界之冠,是基督之名大受毁谤亵渎之把柄,我们基督徒所蒙之耻莫大于此。可见放纵情欲之邪风已侵入基督教界,岂非我们当大以为戒?兹根据圣经之指示以论婚姻大事,尤其盼望多人所关心之离婚与再婚问题,在圣灵启示之下,能获得明白神的旨意以便遵循。
一.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十九6)
婚姻大事是神所配合的。起初神造始祖亚当的时候,以为那人独居不好,就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耶和华真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个女人,领她到那人跟前。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创二18~24)。这是人类婚姻的开始,是神所配合的第一对夫妇。世人亦明此理,而将婚姻看为「天作之合」。然而,后来因人心刚硬,人性败坏,而发生了休妻的事。旧约时代,终有摩西的律法规定休妻之例说:「人若娶妻以后,见她有甚么不合理的事,不喜悦她,就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廿四1~2)。于是人离婚、再婚的事,似乎可得自由了。然而,主耶稣说:「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
可见神的本意是不许人离婚的,所以说「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十大6)。因此,主耶稣对门徒特别吩咐:「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奸淫,辜负他的妻子;妻子若离弃丈夫另嫁,也是犯奸淫了。」(可十11~12)以禁止离婚、再婚之事的发生。这是到了新约时代,主耶稣不许离婚、再婚所规定的命令。为了强调离婚、再婚之罪,主耶稣在谈论关于此事时又说:「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太五32下,十九9下;路十六18下),以禁止娶被休的妇女。因为在神的眼中看来,该妇女是属于其丈夫的;所以别人不可娶她。
「耶和华以色列的神说:休妻的事,和以强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恶的;所以当谨守你们的心,不可行诡计。这是万军之耶和华说的。」(玛二16)。由此可知,神恨恶:祂所配合的婚姻大事由人的意思随便加以破坏。
保罗在哥林多前书也重述主耶稣的这项命令说:「妻子不可离开丈夫,若是离开了,不可再嫁,或是仍同丈夫和好;丈夫也不可离弃妻子。」(林前七10~11)。可见到了新约时代,基督徒是不可随便谈论离开其配偶的,即使非离开不可,也只准分居,而不可再婚。 但是保罗接着说:「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妻子有不信的丈夫,丈夫也情愿和他同住,她就不要离弃丈夫。……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她(他)离去罢!无论是弟兄、是姊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神召我们原是要我们和睦。」(林前七12~15)。如此看来,保罗以「神要我们和睦」之缘故,准许不信的配偶若要离去,就由她(他)离去,不必拘束。这可说是可以离婚的一例,也许是因为不信的配偶没有灵命,与已有灵命的信徒不相配之缘故罢!(参看:林后六14),因为这婚姻不是神所配合的,信徒当在主内联婚之由即在于此。但是只能在不信的配偶愿意离去时始可,不能由信主的一方提出离婚之要求,是信徒所当注意的。
二.若非淫乱之故,不得离婚(太十九9上)
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十九6);但是主耶稣定了一个只在「淫乱」的缘故之下,准许离婚说:「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为淫妇了。」(太五32上);或说:「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太十九9上)。主耶稣以「淫乱」之缘故,准许离婚,乃因奸淫不贞的行为,是破坏神圣婚约的背逆行动,也是毁弃夫妇为一体之关系的举动;所以唯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准许离婚。而且凡犯奸淫者,收养手续。乃被看为犯死罪,已经没有灵命的人;所以教会予以除名。这种人若要离弃亦无所惜,正如保罗以「神要我们和睦」之缘故,而准许不信的配偶要离弃,就由她(他)离去,不必拘束一般。因此,若为了淫乱的缘故,就可离婚;休妻另娶不算犯奸淫;也不是叫她作淫乱,因她既淫乱,已是淫妇了。
「淫乱」一词,原文为porneia(英文译为fornication),日文为「不品行」;新译本为「不贞」;吕振中翻成「淫乱」。有人把它解释为:与有配偶者之不贞行为「奸淫」相对,而说是无婚姻关系者之淫行而说,「是指妇女在婚前的不贞行为」。此事在婚后被发现时,可把她休了;因为在神的眼中,这并不是神所配合的婚姻。但是笔者愿把这「淫乱」解释为:包括奸淫在内的一切不义的性行为。因此,婚前已有不贞,或婚后发生不贞的事时,均可离婚。因为这两种人,在旧约时代都要用石头打死(申廿二20~22)。
「男人休妻另娶,若不是为其妻淫乱的缘故,就是犯奸淫。」这是因为其妻无犯破坏婚姻之誓约的一体关系之淫乱罪,在神眼中看来,是属于其丈夫之妻;所以若休她另娶,就是男方破坏了婚姻之誓约,毁弃了一体的关系,所以他就是犯奸淫了。「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而休妻的,就是叫她作淫妇了。」这是原属其丈夫的妇女,因被其丈夫所休而再嫁,就作淫妇之意。因其丈夫若未破坏婚姻之约再娶(虽然办好了离婚手续),其女还是属于她丈夫的人;是故,若再嫁,就是淫妇了。有人娶她,也就是犯奸淫了;因为她在神的眼中看来,还是属于有丈夫的妇女。若不嫁,当然不会算是淫妇;但是其夫休她,等于迫她再嫁,所以说:「就是叫她作淫妇了。」
马太五章32节与十九章9节,是被引为其妻有淫乱之行为时可休妻另娶的根据。但主耶稣说这话的目的是在于禁止休妻的事;因当时的犹太社会可能常有引用摩西的律法而休妻的事发生。所以主耶稣说这些话以禁止。是故,我们基督徒也不可以滥用该经节而当其妻有淫乱之行为时,就堂而皇之地提出离婚,这并不是主耶稣说这话的本意。因此,应当顾虑儿女之幸福,得饶人处且饶人,以宽宏大量饶恕其罪,以维持家庭之圆满,可能是主所喜悦的。主耶稣说这种话,也可能是因人心硬而通融屈就以允许罢了;并不是出于「非休不可」之命令。若对方尚知悔改(若不能悔改,而继续犯罪即当别论),而能宽恕其罪,继续为夫妻以求儿女之幸福,若能过着圆满家庭生活,当然是件美好的事。因我们晓得:万事都互相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罗八28)。神还命令何西阿先知娶淫妇为妻(何一2);神若要我们喝这杯,难道我们不当忍耐喝下去么?
三.既可离婚,便可再婚,男女均同
有人以太五32及十九9,认为其妻犯淫乱罪即可离婚再娶;但据罗七2坚持:其夫淫乱,亦已离婚,然因其夫还活着的缘故,便不可再嫁之主张。殊不知罗七2所说,丈夫还活着,就被律法约束,乃是对着仍有婚姻关系之妇女而言,并不是对于已办离婚手续,已无婚姻关系之妇女说的;更不能适用于为犯奸淫罪而被教会除名的丈夫所休之姊妹。该节中文圣经的「如女人有了丈夫」一语,容易误解为曾经嫁过的女人而言,其实「有了丈夫」的原文hupandros,是结婚的,在丈夫(权力)之下的,有丈夫的(under the authority of a husband;which hath an husband夫 「权力」 下 ,结婚 ,夫 持 )意思。吕振中译为「有丈夫的女人」;故当她有丈夫的时候(指婚姻关系还持续的时候),当然要受律法约束,不能归于别人。但是如今已离婚的女人,是没有丈夫的,法律上当作没有丈夫,教会也是认为她没有丈夫的人,为甚么不能再嫁呢?所以我认为既具有离婚之条件而离婚了,便可再婚,男女均同,并无差别,其理由如下:
1.神设立婚姻的目的,乃在于男人有帮助,女人有倚靠,且得以生养众多。因此,既离婚的人,就有再婚的需要。
2.以夫妇一体关系言之,既有破坏一体关系之一方离去,即丧失了身体的一半,便有再构成一体关系之配偶存在,才得成为完全的一个人。
3.保罗以「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又说:「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七2、9),以劝未婚的,与寡妇再婚;同样已离婚无配偶的男女,岂不可再婚?
圣经的教训是在于禁止离婚,并不在于禁止再婚;因此,既可离婚,再婚是势所必然的。太五32与十九9的主耶稣的话,也是以「既离婚,势必再嫁、另娶」为前提说的。摩西的律法也是说:「妇人离开夫家以后,可以去嫁别人。」(申廿四2)。这样看来,既然具备相当的理由离婚了,再婚是应该的,并没有甚么理由可禁止再婚,正如未婚者与寡妇可结婚一样。若禁止再婚,倒是不合神旨意的事。当然若有恩赐不必再婚,就当不嫁娶;再婚也是准许,并不是命令。若为了儿女之故而不再婚,当然是一件可喜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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