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居住”②。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的张贵华老师认为 “男女两性公开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构成要件的两性结合”③ 就是同居关系。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海霞则认为“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合法的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生活在一起,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不以夫妻名义对外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④。【同居纠纷】 从各学者的观点中,我们可以把握到他们的共性,也可以说是同居关系的特点: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 ,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也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第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即有的学者说的“同吃同睡”,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我国对同居的立法几乎是没有,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有这样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这里面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界定是“异性不以夫妻的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同居纠纷】 综上所述,我认为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而自愿、持续、稳定、公开地有性生活内容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 杨生顺律师 云南昆明 电话: 杨生顺律师,诉讼经验丰富,案件维权成功率高。曾承办诉讼案件数千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最擅长医疗纠纷调解和诉讼,数年医院常年法律顾问工作经验,熟悉掌握医院内部管理和运作程序,掌握相应的医疗知识;每月至少三起的医疗诉讼。 李杰律师 宁夏银川 电话: 李杰律师,该律师自执业以来,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执业规范,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积极履行为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 郑继红律师 甘肃兰州 电话: 郑继红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民建会员,法学功底扎实,具备较强的民,商事,经济,知识产权诉讼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李松江律师 河南郑州 电话: 李松江律师,1997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从事法律职业至今,现就职于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2000年曾处理平顶山市宝丰县第一起因教师言论过激致中小学生自杀案,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06年曾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取得了河南省首例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同等赔付的结果。2004年-2006年间为某医药企业法务,精通药企品牌代理业务。 谌建平律师 江西南昌 电话: 谌建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后就读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研究生,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从事律师职业12年.担任过政府机关行政领导,后辞去公职成为专职律师,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事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我的理念是坚持以诚信为本,专业高效,为企业和百姓排忧解难.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