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经法院调解,原告自愿给付两女儿抚养费每人每月1500元,给付被告离婚损害赔偿元,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店面一个、职工宿舍一栋,并将原告在分家析产时所得房屋给两个女儿所有。 原告离婚为何会做出如此让步?庭审中才知道,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自由恋爱后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因原告吴某婚后有外遇,并生育一私生子,被告洪某提出离婚,双方于2007年2月 2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此后由双方家人劝合,原告吴某与被告洪某于2008年10月22日登记复婚。复婚后,双方因私生子的关系经常吵闹,夫妻感情难以恢复。原告为此提出离婚诉讼。在案件调解中,原告吴某知道走上法庭责任在于自己,正是自己的风流带来家庭的不稳定,但表示小孩是无辜的,为补偿被告,双方在法官调解下达成如上意见。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07/286746.html。(胡志强) 丈夫情薄嫌病妻 妻子诉求得支持 日前,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夫妻间的扶养纠纷,依法判令被告程若水每月给付原告汪彩云生活费300元,医药费300元。 被告程若水婚前知悉原告汪彩云患有精神病,2005年4月8日,学会婚生子女。在原告基本痊愈的情况下,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07年春,原告精神病复发,住院治疗,被告支付了治疗费,三个月后,原告好转出院,考虑到被告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无暇照看原告,原告母亲遂主动将原告接至自己家中生活,但自原告出院后,被告既不曾去看望过原告,也未支付原告生活费和日常维持基本治疗的药费,原告母亲与被告协商未果,遂于今年6月以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 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现原告患病不能自理,缺乏自立能力,作为丈夫,被告依法依理均应承担扶养义务。从查明的事实看,一年来,被告既未照料原告,也未支付分文生活费和医药费,其行为有悖婚姻法的规定,也与我国传统道德不符,更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相违。原告的请求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洪天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