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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新规

时间:2012-07-08 08:02来源:望落梅 作者:对面的女孩看过来 中国法律网

导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产假由90天增加到14周。从90天增加到14周,给女职工增加8天产假有哪些用意?与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今天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体现出对女职工哪些权益的保障?产假增加会不会加剧女性就业困难?
延长产妇产假至14周 单位可支付生育流产费用
征求意见稿规定,将产假由目前的90天增加至14周,也就是增加了8天左右。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同时,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最新收养法。则由用人单位支付。
网友担心 休足产假职位不保
昨日,有网友担心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性别歧视,“不知休足产假回来,职位会不会保住。”很现实的情况是,即便多数用人单位不会跟做妈妈的职工过不去,但现在岗位竞争激烈,女职工歇完产假后归来,原来岗位已有人顶替,自己被“架空”的情况比比皆是。网友普遍认为,用人单位能踏踏实实把条例“贯彻实施”才是关键。
延长产假别让女工权益“流产”
很明显,国家在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上又迈出了可喜一步。问题是,“条例”虽好,却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
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保障,哪里还会给她们去兑现产假。即便是单位兑现了产假,也不会兑现工资,更谈不上报销医疗费用。出现这种情况,或许有人建议女工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产假等休假权。殊不知,即便是打赢了这场官司,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的各种发难。所以说,女工向企业争休假权,可能会失去更多权益。而且,如果一系列规定得到强力推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
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中有相关条款,比如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因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一个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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