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收养法》第 29 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1、因解除收养而消除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时,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不再存在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也不再具有法律拟制的直系或旁系血亲的身份关系。 2、因解除收养,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生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的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都与生父母及生父母的近亲属恢复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已成年养子女在特定的情况下对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仍有一定赡养扶助义务,所以,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其与生父母及生父母的近亲属之间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婚姻。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 3、养子女死亡或养父母死亡的,只终止死者与养父母或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其他亲属关系并不当然终止。 特别是死者的父母与养孙子女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并不因此而消灭。养子女与养外祖父母的关系亦是如此。如果养子女与养(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或者养子女由养(外)祖父母抚养大,养(外 ) 祖父母又无其他孙子女,而生存的养父或养母因其配偶死亡而再婚时,可以考虑养 ( 外 ) 祖父母的抚养监护养 ( 外 ) 孙子女的要求。 4、对养父母在收养期间所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补偿。 根据我国《收养法》第 30 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你知道离婚调解书。 5、收养关系解除时财产关系的处理 在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在收养期间因继承、遗赠、赠与等所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养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应由养子女带走。在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因养子女的劳动收入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在解除收养关系时应进行分割。无法分割的,由原养父母给予原养子女以适当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各种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