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起点备战2011年司法考试每周必练六(三国法)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根据《国际法院规约》38条的规定,国际法渊源通常包括三种,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通常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对非缔约国一般不能设定权利义务。国际习惯是国际交往中各国不断重复实践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惯常做法或行为规则,是一种不成文的、最古老、最原始和最重要的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公允和禁止反言等。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或国际组织的决议仅是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资料,其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律援引,也就是说,这些辅助方法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 2.答案:B 解析: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大致有直接适用、条约与国内法并行适用和转化适用等几种情况。其中对于民商事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时,条约通常可以直接、优先适用,我国提出保留的条款除外。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直接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B正确。 3.答案:B 解析:一国的军队和国家公务人员若到他国境内执行公务,须经有关国家同意,否则构成对他国领土主权的侵犯,所以A错误。卡扎菲2号发动政变失败,可以被视为政治犯,乙国对于他国政治犯可以给予庇护,故B正确。庇护是一个国家的权利而非义务,所以C错误。甲乙两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根据“无条约,无义务”的原则,乙国没有将卡扎菲2号引渡给甲国的义务,故D错误。 4.答案:C 解析:根据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故选C。注意:民法通则意见192条作废。 5.答案:A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应当适用甲国的法律。故选A。 6.答案:D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该法为新增法,提醒考生注意。 7.答案:A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8.答案:B 解析:A项显然是免责事项。B项拆除船舶应当配备的消防设施,属于承运人违反船舶适航义务,由此导致的货损不能免责。C项属于货物本身固有缺陷导致的损失,承运人免责。D项属于航行过失免责。 9.答案:A 解析:短量属于一般外来风险,不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货物内在质量缺陷是发货人责任所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因此本题选项A正确。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内容,并增加承保一项:单纯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货物部分海损。另外注意,平安险与水渍险都不承保外来原因(外来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10.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信用证的相关规定。选项A、C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实体审理,认定构成信用证欺诈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的,应当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所以,这两个选项表述都不完整。选项B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选项D错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没有规范担保问题。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考点: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本题中,如果甲国使馆拒不搬迁,乙国不得采取强制的征用搬迁措施。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1条第4款规定,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为国防或公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为此等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本题中,乙国为举办世界杯足球赛需要进行城市改建,将甲国领馆区域纳入征用规划范围。乙国在作出了保障外国领馆执行职务的合理安排,并对搬迁领馆给予及时、有效、充分补偿的情况下,可征用甲国总领馆办公区域。 2.答案:ABD 解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2项规定:“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所以AB是正确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3项规定:“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因此,C项说法错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3条第4项规定:“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所以D是正确的。 3.答案:ABCD 解析:根据《南极条约》体系,南极的领土主权问题处于冻结状态;北极除少数水域属于有关国家的领土外,多属于公海,各国当然不得对之主张先占。国际海底区域根据1982年《海洋法公约》,属于全体人类共同继承的遗产,各国均不得主张主权。根据《外空公约》和《月球协定》的规定,月球对世界各国开放,不属于任何国家。故选ABCD。 4.答案:AD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解除合同”的英文表达直译为“宣告合同无效”。根据公约第49条的规定,当卖方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依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公约第五节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是使双方要恢复到原来的地位。根据公约第81条的规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选项D正确。根据公约规定,解除合同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收益。 5.答案:ABC 解析:在国际贸易中,单据对买方很重要,特别是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单据可能影响到买方是否能及时提取货物和转卖货物,也会影响到买方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公约第34条对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依该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因此,A项正确。 如果卖方在约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则可在时间届满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可以保留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BC项说法正确。 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赔偿,但是无权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因此,D项说法错误。 6.答案:AC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4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必须具有专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向性: (一)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二)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三)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四)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五)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在确定补贴专向性时,还应当考虑受补贴企业的数量和企业受补贴的数额、比例、时间以及给与补贴的方式等因素。 7.答案:CD 解析:选项A错误。《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本题中,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因此广东、上海、澳门的有关法院对甲公司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均有管辖权。由于广东、上海在内地,当甲公司向内地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乙公司财产所在地的广东和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甲公司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能分别向它们提出。 选项B错误。《安排》第1条规定,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本安排没有规定的,适用认可和执行地的程序法律规定。 选项C、D正确。《安排》第3条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予以认可的,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仲裁地在内地,因此当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时,内地法院应先进行执行清偿。 8.答案:AB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所以A项正确。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第4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 9.答案:ABD 解析:《海商法》第275条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A正确;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故B正确;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故C错误,D正确。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BD. 10.答案:ABC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解析:1982年的《海洋公约法》中规定了船舶的航行制度:“任何国家的船舶都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的中自由通过,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在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并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或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此时,其他国家军舰发现可登临检查。”根据上述规定,本题中,“斯芬克司号”应被视为无船旗船舶。有些国家(如巴拿马)对船舶的登记采用开放登记政策,很少监管登记为其国籍的船舶,这种船舶被称为“方便旗船”。所以正确答案是ABD. 2.答案:BC 解析:乙国政府的违约不属于重大违约的情形,故甲国无权终止该条约,故A项错误。甲国的行为属于重大违约的情形,所以,若乙丙丁三国一致同意,可以终止该三国与甲国间的该条约关系,也可以终止该条约,故BC正确。甲、乙两国违反条约的行为不同,所以,两国应分别就其上述未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不同的国家责任。 3.答案:AC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八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B项中收养后该中国儿童享有何种权利适用意大利法,即适用收养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D项解除收养关系应适用中国法,中国法既是法院地法又是收养时被收养人的经常居所地法。 4.答案:BC 解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术语,中文意思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等由卖方支付,但货物装船后发生的损坏及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因此,货物风险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转移,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因此,一般情况下,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所以,C、D两项中,C选项为正确答案。 5.答案:BD 解析:选项A错误。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乙公司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是开证申请人,不能成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选项B、D正确,选项C错误。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对相符交单独立承担类似开证行的义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相对于受益人,保兑行相当于开证行;相对于开证行,保兑行是保证人,开证行是被保证人。因此,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