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约定 红地毯前的博弈 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有了立法支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人数日益增多。有的甚至规定,主动提出离婚一方要给予对方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高额赔偿。 本文所介绍的两起涉及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婚案件,其焦点集中在看似“不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上。 在婚姻关系破裂时,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律师的分析对广大读者会有所启示。——编者 丈夫巨额房产判归妻子 张江(男,化名)与刘丽(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了一协议。 协议内容如下: 1.张江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100万元左右,尚有贷款约40万元。该房贷款由张江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 2.张江每月工资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刘丽统一管理和支配,刘丽每月给张江工资数额的20%用于张江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 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1)若张江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张江婚前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张江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 第二,张江离婚后向刘丽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江月工资收入的70%; 第三,张江在离婚时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2)若刘丽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 第一,刘丽无条件搬出张江的住房,该住房仍归张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 第二,刘丽无需得到经济补偿金; 第三,即使刘丽提出离婚,张江仍需向刘丽支付家用电器、家具折价款4万元。 没想到,婚后三个月双方即出现矛盾。张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丽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协议履行。而刘丽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 法院判决如下: 该房产应为张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张江提出离婚,结婚条件。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将该房产过户给刘丽,由张江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江每月向刘丽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刘丽支付5万元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张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江向刘丽提出离婚时,应向刘丽支付赔偿金5万元; 张江承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由张江继续偿还房屋未付贷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刘丽将全部贷款清偿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 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 房产未过户协议无效 黄某(夫)与白某(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 1.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房产的50%产权赠与女方; 2.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的所有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时男方将其享有住房的50%产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 2005年7月,黄某因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白某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黄某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判决:1.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黄某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的协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2.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黄某所有。 3.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黄某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黄某所有。 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1.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 2.关于房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 3.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黄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黄某应依据协议给付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黄某应依据协议履行。 山东省司法厅直属律所张律师简介 张律师,济南律师,男,山东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1975年,汉族,党员,解除收养关系。山东人,省外国家重点大学法学院三年全日制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丰富,实力展现,专注于房地产、建筑、婚姻、刑事、继承、合同纠纷、欠款、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身伤害等案件。 服务理念: 精益求精、尽善尽美、勤勉尽责、诚信致远、以法为业、以德为本、以质取胜、以诚取信。 成功案例: 1、成功办理劳动者崔某等七人与聊城市阳谷县一家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获得良好社会效果。 2、代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多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为潍坊诸城市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功辩护,最后法院判处缓刑。 4、代理淄博市博山区雇员孙某人身损害一案,充分的庭前准备、细致的证据搜集、严谨的逻辑、巧妙的法庭提问技巧,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情况下,仅凭间接证据及证人,成功胜诉。 5、代理山东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非诉业务,标的额1000万元。拟写的合同书近200页,获得双方当事人及对方律师的高度评价。 6、为一大型建筑公司成功办理一起保险业务纠纷案件。 7、办理多起离婚案件,继承案件、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为当事人争取了合法权益。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千佛山医院对面写字楼东座21楼、22楼 联系方式: (维权热线) (0531)-8011 (办公室) 传真:0531- 个人官网: http://law01.fyfz. cn 邮编 电子邮箱:dlmuw001@ 个人信念:以法为业,精益求精尽善尽美勤勉尽责诚信致远人之善,在于助人,助之以财、以力、以义,助人之首善在于助之以信:帮助人强化信心、燃起内心的信念,成就其希望,给人信心、给人欢喜、给人希望、给人方便,给人信心当属首善,有了信心他才会走得远……。 济南律师、省城律师、婚姻律师、房地产律师、刑辩律师、合同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公司法律师、法律顾问、纠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纠纷、财产纠纷、交通事故纠纷、欠款纠纷、诉讼纠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