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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

时间:2012-07-08 09:54来源:出花园 作者:甲骨剑 中国法律网

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条件或法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婚姻。包括缺乏当事人同意的包办强迫婚姻、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早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重婚、违反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婚姻和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婚姻;违反法定程序的无效婚姻包括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婚姻和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

(一)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无效婚姻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其认定应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我国,无效婚姻可通过司法和行政程序确认。

1、在依司法程序确认婚姻效力的情况下,可由主张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由法院依法判决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发现是无效婚姻,应当应职权确认其无效。

2、在通过行政程序确认婚姻的效力时,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当事人或有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申请后,应依法做出该婚姻是否有效的决。在查明有无效婚姻的情形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结婚登记,确认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听听婚约彩礼。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有关婚姻法中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有权依据婚姻法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院的审理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北京市天一律师事务所 于学华律师(谢绝转载,转载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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