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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时间:2012-07-08 10:04来源:大画家 作者:yy623353528 中国法律网
原文地址:作者:

无效的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

文章来源:广西婚姻律师 桂林律师 莫军勇

一、无效的婚姻

1、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况的婚姻无效:

①重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婚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方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婚姻关系。

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均是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第③、④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婚姻法第十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在早班时,如果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治愈、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对无效婚姻的申请,法院应不予受理即不认为是无效婚姻,看着婚姻。当事人可按离婚处理。

2、无效婚姻的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婚姻法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被申请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①夫妻一方申请婚姻无效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②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③夫妻一方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④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4、无效婚姻申请的时间

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婚姻无效。

5、对无效婚姻的审理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调解,达成协议的另制作调解书,判决可上诉。经审查属于无效婚姻的,应依法作出无效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审理无效婚姻案,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和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二、可撤销的婚姻

1、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因胁迫结婚的

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2、申请可撤销婚姻的主体------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申请的时间-------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撤销人-----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婚姻登记机关(受胁迫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问题,登记机关应撤销,宣告结婚证作废)。

5、申请撤销的审理——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三、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同居期间抽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一方当事人个人所有的除外。

对于因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应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创文章来源:转载请注明出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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