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 答:《婚姻法》第十条对无效婚姻作出了专门规定,婚姻无有四种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作了哪些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至第九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作了专门规定 ,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事实上婚姻。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作了哪些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至第七条对有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作了专门规定 ,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有何规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作了如下规定: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