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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竖一:邓建国迎娶“干女儿”为妻是无效婚姻

时间:2012-07-08 10:38来源:老农 作者:水中的火焰 中国法律网
文/罗竖一2011年7月2日,有朋友通过QQ告知,52岁的邓建国迎娶了年仅19岁的干女儿黄梓琪。

尽管笔者深知这年头什么怪事都可能出现,然也怀疑或许又是中国娱乐圈的一次纯粹的炒作。

7月3日,《华西都市报》等媒体证实,52岁的“影视大鳄”邓建国于7月2日在广州与90后“靓妹”黄梓琪举行婚礼。至此,笔者难以再怀疑什么了。

据光明网7月4日消息,邓建国的女友黄梓琪,生于1991年,身高162厘米,是广西女孩,来自广西来宾县的一个小山村。由于新娘子还没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邓建国和黄梓琪决定“先摆酒,再扯证”,等黄梓琪满了20岁再去领证。黄梓琪之前是邓建国的干女儿,2008年,黄梓琪搬去邓建国的“白宫”长住,两人日久生情,干爹成老公。

诚然,将“干女儿”培养成老婆,把“干爹”变成老公,这是人家的自由。可在一个推崇法治的国度,邓建国迎娶不够法定年龄的黄梓琪为妻,而黄梓琪过早地嫁给邓建国却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从有关新闻报道来看,邓建国和黄梓琪二人都知道其婚姻不合法,但为何会“铤而走险”呢?

有媒体报道,黄梓琪“已经怀孕近三个月”,为此就着急地结婚了。但据说邓建国对此予以否认。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邓建国和黄梓琪置国法于不顾而公然举行声势浩大的婚礼呢?

依据7月4日《武汉晚报》的报道,邓建国被圈内人士奉为“炒作大王”,邓建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结婚有目的性,既为了爱情,同时也为了大炒作一把。”

是的,结不结婚,跟谁结婚,是否以婚礼为炒作,这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任何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该依照中国法律做事。而《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而其第十条更是明确指出“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换言之,依照法律规定,邓建国和黄梓琪的婚姻是无效婚姻。

有关部门或相关负责人,为何没有对邓建国和黄梓琪的无效婚姻加以制止呢?是谁赋予了邓建国和黄梓琪可以不依法结婚的“特权”呢?难道社会名流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

另据7月4日合肥在线消息,邓建国有一次在接受采访时说自己前前后后恋爱达100多次,真不知道他是怎么统计出来的。还有知情人爆料称,邓建国有多少个干女儿连他自己都数不清。

邓建国有多少干女儿,选择跟那个干儿女结婚,又谈了多少次恋爱,这是一家愿打一家愿挨的事情,但如果事实都像媒体所报道的,那么邓建国迎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干女儿”为妻,就不仅仅是法律问题、特权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值得中国社会深思的伦理道德问题。(文/罗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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