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一老妇在丈夫去世后失去生活来源,所生六个子女为老人的每月800元赡养费在法庭上争吵不休、更有泪流满面大吐苦水、委屈,抱怨父母对待子女不公。儿女间的相互积怨由来已久,根本结症在于在三男三女共六个子女的整个成长经历中“父母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严重伤害了女儿们对父母的亲情期待。令子女们更为伤心的是老父亲在去世之前处置遗产时根本没有顾及现代法律给予每个女儿的“公平公正合法继承”的基本权利保障,无视女儿存在拥有平等继承的事实而一味遵循自己崇尚的“传统观念”“养儿防老、传男不传女”的老理儿,把所有的财产分配给了三个儿子,女人没有分文! 基于这样一个已经发生的事实,老人在进行索要赡养费的诉讼时,一并状告六个子女是否公平?最后的司法结果“女儿没人每月100元、儿子没人每月250元,其中一个儿子因病重免出赡养费用”,表面看似皆大欢喜的调解结果遮掩下的“不公司法”无疑会促使老人今后得到的“子女关怀亲情”急速跌落,几十年的被重男轻女观念压制下的女儿们会因为得不到合法宣泄更为排斥“探望老人”的行为。这就是老人、子女在现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主题下所必须面对和接受的“公平公正”吗?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中国当代司法遭遇“由于传统观念的沿袭和制约导致诉讼一方的公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与法律赋予的必须履行的义务相左”不得不诉诸法律寻求保护和公民权利彰显的案例如何彰显法律给予每个公民理应享有的权益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很难找到公平的支点。以“密云老人状告儿女”一案为例,法律在支持“赡养义务”的“绝对法律责任人”的同时包容了老人“遗赠财产”于儿子剥夺三个女儿合法继承权的不合法行为是否能够视为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的矛盾?司法解释中的责任与义务的至高无上在“义务与权益”背向是应当如何把握才能够更充分地保证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每一个公民如何才能感受司法在具体社会活动中带来的“公平、公正”?我个人以为,“密云老太”的财产遗赠因为牵涉到每个子女“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而私下全部赠与儿子们的行为显然是对三个女儿合法继承权的侵害。 仅就法律赋予的“赡养义务”使命一点,父母的个人财产是否完全有权利私自处置于儿女之间的某一方值得商榷,获得财产的一方应当顺理成章地成为“谁受益谁赡养”的主要法律承担者,这是财产遗赠人在遗赠财产时首先必须明确的。避免有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他人利益‘缩水’、个人利益‘保全’致使受害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牟利活动。;法律是用来维护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一旦有人利用法律法律暂时的缺陷来规避个人利益的风险、满足个人不当所得执法者如何去彰显法律在民生点点滴滴中的公平和正义关系到民众对法制精神的崇尚和信任的逐步建立,从这点来看,我们的《民法》在可操作过程中有相对突出的粗超性、模糊性、概括性,这些特点精确司法、精确执法带来过多的“解释空间”而使司法效果带有明显的执法者个人理解,甚至个人感情色彩,这不符合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刚性”。 此外,由于遗赠财产之后带来的“赡养义务”的纷争是财产遗赠人暮年遭遇悲凉处境之前始料不及的,那么,法律是否可以通过追索其所遗赠的财产用以老人“暮年赡养费用”以纠正其“遗赠行为”的“合法不合理”,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探讨,也算是我国法律完善过程的努力之一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