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慧,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长青石-两岸四地婚姻家庭法研究中心 案情: 2008年,梁女士与黄先生系夫妻,均为香港人,两夫妻在深圳宝安区有一套商品房。黄先生在深圳长期与蔡小姐以夫妻名义同居9年,并生有一非婚生女。梁女士诉被告人黄先生重婚罪。并委托李双慧为自诉案件代理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庭对自诉人提交的12份证据进行质证,并均予以采信。法院判被告人梁先生犯重婚罪,看看婚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依据: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行结婚仪式,这固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使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关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例如两人相互间是以夫妻身份相对待,看着离婚证。对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应认为是重婚。如果现在还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当然也应认为是重婚。反之,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至于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构成重婚,抑或仅是单纯非法同居,这要根据具体案情认定……。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法复〔1994〕10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