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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原创法律文书—代理词(涉外重婚案)

时间:2012-07-08 12:50来源:小珍洋 作者:碧珞 中国法律网

婚姻家庭律师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中原郁子的委托,指派吕一强律师、沈一红律师担任贵院受理的中原浩涉嫌重婚一案自诉人的代理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自诉人以及被告人双方的举证、质证,代理人发表如下的辩论意见:
一、本案两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罪
1、第一被告人明知自己有配偶,仍与第二被告人登记结婚。
(1)自诉人与第一被告人中原浩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自诉人与第一被告人中原浩在日本大阪市登记结婚,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
(2)第一被告人骗取的离婚登记无效,已被日本法院判决离婚无效。
,第一被告人通过伪造自诉人印章、证人签名的方式骗取的与自诉人之间的离婚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日本大阪家庭裁判所判决第一被告人申请的离婚登记无效,该判决于生效。
(3)第一被告人在未与自诉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第二被告人登记结婚。
,第一被告人在未与自诉人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第二被告人在中国登记结婚。
(4)第一被告人在日本的户籍誊本上现有两个配偶即自诉人和第二被告人。
,第一被告人通过日本驻上海总领馆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户籍申报,第一被告人户籍誊本上的配偶为第二被告人。,依据日本大阪裁判所之离婚无效判决,自诉人在第一被告人的户籍誊本上也恢复了与其之间的夫妻关系。自此至今,第一被告人在其户籍誊本上一直有两个配偶。
2、第二被告人明知第一被告人有配偶,仍与其登记结婚。
第二被告人明知第一被告人有配偶,非婚怀孕。仍与其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生育孩子。2005年8月,自诉人获悉第一被告人与第二被告人的关系后,曾亲自给第二被告人电话,告知其与第一被告人已结婚多年,双方有三个孩子,希望其与第一被告人分手,但第二被告人没有听从自诉人的规劝。自开始,至2006年第一被告人将家庭财产多次通过银行汇给第二被告人,双方一直保持不正当关系。此外,自2005年开始,第一被告人在医院账目上做手脚,多次巧立名目给第二被告人钱款,转移家庭财产。2006年10月,第一被告人向日本大阪家庭裁判所提起离婚诉讼;,该裁判所判决离婚不成立。2007年12月,第一被告人即来中国与第二被告人商量相关事宜。,第一被告人骗取日本政府部门进行离婚登记后(,第一被告人通知邮政部门自诉人住址搬迁,更改邮寄地址,以避免自诉人收到政府部门邮寄的已办理离婚登记的相关资料。)于当月底离开日本到中国与第二被告人生活至今。由此可见,重婚的犯罪行为均是两被告人共同预谋、策划的结果。
3、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已构成重婚。
通过上述事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已构成重婚罪。
二、对本案两被告人应从重处罚
1、两被告人为达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目的,通过伪造印章和证人签名的方式骗取日本政府部进行离婚登记。
2、两被告人在中国登记结婚后,第一被告人为逃避日本的法律制裁,一直躲在中国不回日本。
3、第一被告人自2006年开始即不支付自诉人及三个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造成自诉人及三个孩子生活困难,只能依靠政府生活救济维持生存。在今天的法庭调查中,第一被告人辩解其一直没有支付自诉人及三个未成年子女生活费的原因是其没有自诉人的地址,无法支付生活费,此理由显然无法成立。假设第一被告人不知道自诉人的地址,但他知道自诉人父母以及自己父母的地址,若其真想尽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又怎么可能几年来都想不出办法支付呢?在本案立案后,第一被告人多次找过自诉人代理人,而且曾给居住在日本的自诉人邮寄信件,若其过去联系不到自诉人,自立案后至今其联系的渠道一直是畅通的,为什么其从未支付过生活费呢?结果只有一个,其不愿履行一个丈夫和父亲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4、,两被告人重婚期间生育一子,中原诚骏
5、在第一被告人离开日本与第二被告人重婚前,其经济状况非常好,虽有银行贷款,但除去归还银行的贷款后,每年仍有非常可观的赢利。第一被告人的儿科医院每天的门诊量也有一百多人。
6、第一被告人与第二被告人重婚前,有预谋的转移了几乎全部的家庭财产,并将巨额债务遗留给自诉人独自承担。第一被告人离开日本后,为偿还部分债务,自诉人以第一被告人下落不明其作为管理人的方式出售了一处不动产。此外,位于敦贺市的另一处不动产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后用于偿还债务。现在,第一被告人在日本尚有5000万元日币的巨额债务未清偿,自诉人现为该债务的连带保证人。
7、第一被告人仍拖欠在日本聘请律师的律师费、为医院做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8、第一被告人虽认罪,但其在提供给法院的答辩状、自诉人及其代理人的信函中避重就轻,甚至捏造事实。例如,第一被告人在提供给自诉人及其代理人的信函称其经济困难,母亲患有脑出血,但今年4月,其母亲仍出席同学聚会,身体非常健康(自诉人母亲与第一被告人母亲系高中同学)。
综上,两被告人重婚的犯罪行为,就其犯罪动机、犯罪手段、认罪态度,以及造成的后果判断,不仅客观上危害了社会,破坏了家庭和谐,而且主观恶性程度较深。因此,代理人认为应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以彰显法律之威严,维护社会之和谐。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在作出判决时参考。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吕一强 律师
沈一红 律师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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