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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时间:2012-07-20 17:15来源:心飞扬 作者:钭忞 中国法律网

  【 】6月1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政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出现纠纷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解决。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3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最新收养法。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 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知道结婚证书。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腾退。

  找法小编另讯:《办法》称,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按照 《办法》,政府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如果属于民事合同关系,出现纠纷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解决。

  对于公租房的定位和管理,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认为,公租房等保障房不仅仅是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一个居住的物理空间,也需要为他们提供一种生活模式,如果过于偏远或者配套设施很差,很多人即便申请到可能也不会入住。

  实际上,此前许多地方也有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办法,内容与新出台的《办法》差别不大,而且更为细化。例如京版公租房管理办法在申请人群上的要求就包含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以及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等。(胡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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