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问题 朱军律师() 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费案件时,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在离婚诉讼实务中有以下几个问题必须予以充分考虑: 一、标准问题 抚养费一般是个人收入的20%——30%,一般至孩子18岁。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确定。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支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其实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而不能教条地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抚养费。 二、支付方式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婚姻。也可以由对方一次性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四、教育费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教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教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教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婚姻继承法律部: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与农业路交叉口财富广场3号楼19楼 网址: 联系人:朱 军 律 师 联系电话:0371—-889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