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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问题

时间:2012-07-20 17:51来源:若筠 作者:九月飞鹰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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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一般指父母分居或离婚后,子女有权要求不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支付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在父母分居或离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仍然必须抚养其子女。子女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于子女抚养费,如果支付义务方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判决,但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情形包括: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等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下列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育费的;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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