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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话题-关注)先育后婚,还能不能当公务员?

时间:2012-07-20 18:26来源:猫窝窝 作者:菲炫baby 中国法律网

笔试、面试、体检,一路过关斩将,王莹即将成为一名公务员。然而,梦想却被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一份婚育证明打破—— 一纸《婚育证明》(上图中)打破了王莹的梦想 。(来源:中国民事执行网—法眼 责编:我要执行/子衿)

事件

8月25日,一个网名为as的网友在网上发布一则题为《江苏招录公务员,结婚登记晚了不录用》的帖子,这名网友在帖子中称,自己参加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笔试、面试和体检均合格,本以为当公务员稳操胜券,但她却在政审公示期被告知“先育后婚”违反了计划生育条例,不能被录用。她称,国家并没有未婚生育者不能当公务员的规定,对徐州市有关部门拒录她的做法提出质疑,表示无法理解。

之后,这名发帖者被证实,是江苏省徐州市市民王莹。

9月7日,王莹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将中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王莹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两被告“违法”,并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梦想因“先育后婚”而破灭

采访中,王莹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今年2月,她报名参加江苏省公务员考试;3月22日参加笔试,接着通过了面试;5月22日,成绩揭晓;6月6日,王莹体检通过;6月底,作为拟录用人员的王莹进入政审阶段。政审公示期,王莹被告知被人检举违反了计划生育法规而不能被录用。

证实王莹违反计生法规的是一份《婚育证明》。从王莹提供的材料中,记者看到这份婚育证明是由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7月23日开具的,称王莹夫妇“2009年2月19日非婚生育一个孩子”,“2009年5月7日补领结婚证,该夫妇行为属非婚生育,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结婚条件。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

7月31日,铜山县委组织部正式向王莹下达了“关于2009年铜山县招录公务员政审结果的通知”,通知称“王莹同志:你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政审不合格,不予录用。特此通知。”

看到被拒录的结果,王莹称“不能理解”。

为什么“不能理解”?王莹告诉记者:“之所以没有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因为丈夫长年驻云南工作,没时间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我们已经补办了手续,还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她没想到这个甚至都没有受到计生局任何处罚的已成为过去时的“小事件”,最终成了剥夺她成为公务员资格的理由。

因“不能理解”走上法庭

拒录仿佛迎头一盆冷水,但王莹并没有放弃公务员梦想的追逐。她积极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最终走上诉讼的道路。

在对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诉讼状中,王莹认为,“江苏省公务员考试要求中,对政审要求中的第九款:不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这个条款是保障结婚登记后的夫妻生育的授权性规定,并不是先育后婚的禁止性规定。结婚登记是生育的充分条件,不是必要条件,如果禁止先育后婚,那么,此法条应改为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才’可生育一个孩子。被告所作《婚育证明》认定原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导致铜山县委组织部根据被告这一违法认定,剥夺了原告被录用为公务员的资格。”

在对铜山县委组织部的行政诉讼状中,王莹认为,“目前,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招录中,并没有生育后登记结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明确规定,目前为止没有法律条文将未婚先育作为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依据。而且,原告当时的年龄已经属于晚婚晚育,符合生育政策的年龄要求,而且孩子出生之后补办手续未受到任何行政处罚,并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公务员政审标准对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是超计划生育者政审不合格,而被告在执行该规定时成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不合格,属于扩大范围,偏离了国家公务员政审的原意和作用。在适用政审标准时是违法的。”

记者经多方了解得知,王莹本身并非普通青年,而是持有司法证的“江苏省第二届律师辩论赛第一名、江苏最佳辩手”。

意见

针对王莹的行政诉讼行为,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导杨建顺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律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王贵松,三位专家学者围绕这一事件分别发表评论,主要观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组织部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对王莹将铜山县委组织部诉至法院的行为,三位专家一致认为欠妥,认为组织部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对象。杨建顺教授解释:“对组织部的行政诉讼不能成立,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一方应是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铜山县委组织部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诉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于最新收养法。故而不适用。”袁裕来律师认为,这与我国目前许多人都不太清楚行政诉讼法有关,“乱诉现象比较严重”。王贵松则称:“从招录公务员的行为性质上来说,这是一个行政行为。将铜山县委组织部列为被告是欠妥的。”

有鉴于此,三位专家称王莹将铜山县委组织部诉至法院,恐将不会被法院受理。

三位专家一致认为,当事人应寻求其他途径表达主张。王贵松指出,当事人可以最后发布录用公告者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袁裕来律师也认为,徐州中院应该向当事人讲清不受理理由,并给出相应建议。比如,如果拒录行为系铜山县委组织部作出,则应建议当事人向党委、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进行申诉;若该行为是由政府机关作出的,则应当建议当事人变更起诉对象。

状告计生局能否被受理?

对于另一个诉讼请求,王莹状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三位专家首先都肯定了计生局作为被告的资格。但同时也表示,法院能否受理,取决于计生局有没有对当事人作出过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计生法规条文非常清楚,应该理解为“先结婚、后生育”,而先育后婚则违反了计生法规,虽然当事人后来纠正了错误,但其违法行为却已是不争的事实。

杨建顺教授对此给予肯定,称按照我国《计划生育法》,先育后婚确属违法行为。但杨建顺教授一再强调,当事人王莹是违反了《计划生育法》的“程序规定”,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法》“最重要最核心”的实质: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因为王莹夫妇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王贵松则支持当事人这一诉求,“《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生育权。计划生育的义务是在生育一个子女之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计划地生育第二胎的义务。生育第一胎时,不以登记结婚为前提。另外,计生局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理解有偏差。‘男女双方经依法登记结婚且均未生育过的,即可生育一个孩子,’结合全条规定来看,这是一个权利性的规定,而不是义务性的条款,即登记结婚后均未生育过的,有权生育一个孩子,而非只有经过登记结婚,才能生育。”

违反《计划生育法》是否构成拒录理由?

袁裕来律师认为,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录用的条件之一为拥护宪法,而计划生育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国策,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是不争的事实,拒录理由因此成立。而对于当事人所提出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没有禁止先育后婚的规定,公务员法也并未明确规定先育后婚不得录为公务员”,袁裕来认为“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未结婚就生育,怎么可能属于符合有计划的生育呢?法律法规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形”。

杨建顺教授和王贵松则持相反意见。杨建顺和王贵松均认为,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之一“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其中“其他情形”只有“法律规定”的才合法,不可随意扩展。公民享有成为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不得通过政策等非法律的方式剥夺。王贵松还认为,结合《计划生育法》以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划生育中的超生问题可能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情形之一,自然在录用时也不能录取有严重超生情形的人。“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很明显,这根本不是什么超生问题,更谈不上是‘情节严重的’超生问题。”因此,两位专家表示,在笔试、面试和体检均合格的情况下,不录用王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育后婚尚不足以构成被拒录的要件,这至少不是一个充分的、理直气壮的理由。

先育后婚是否不具“良好的品行”?

在袁裕来律师看来,先育后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人的品行和素质。“于法而言,这违反了我国的《计划生育法》;于情而言,这也有违社会对于道德的要求。先育后婚于法于情都不能达到对公务员的要求。”袁裕来因而表示,自己虽然也很认可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但在此案中,实难支持其维权行为,并坚持认为“拒录”有理。

而杨建顺教授则认为,“先育后婚,不应必然与品行不良挂钩,实际上,此案不存在品行不良的问题。且从公务员法规定的角度看,如因此认定‘品行不好’而淘汰则属于不当联结。”王贵松也认为,从案件事实来看,王莹夫妇已举办了民间的婚礼,只是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法律上的公示手续而已;从风俗习惯上说,婚礼之后的生育不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因此,这两位专家均认为先育后婚并不能说明当事人不具“良好的品行”这一公务员必备条件。 (本文来源:中国民事执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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