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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汶川大地震孤儿收养问题的几点建议

时间:2012-07-20 19:48来源:智者先知 作者:清新怡然 中国法律网

对收养汶川大地震孤儿问题的几点建议

这几日,不断接到朋友或网友关于收养汶川大地震孤儿收养问题的咨询,做为有多年从教经验的律师,面对大家的善心之举,我谈一谈自己的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收养汶川大地震孤儿要符合法定条件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从以上收养条件可以看出,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的,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0岁这样的条件,但根据以往的经验,在不同的申请收养人都具备爱心、经济能力等前提下,为了孤儿的健康成长,民政部门会根据血缘关系(比如有的远亲愿意收养)、地缘优势(不同省份文化风俗有区别)等原则,就近安排孤儿到家庭中寄养。

二、收养汶川大地震孤儿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学习最新收养法。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川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沈晓莉表示,确认身份、收养孤儿需要经过长期复杂的程序,目前的工作重心还未转移到收养上,他们将在以后召开新闻发布会,希望爱心人士耐心等候。有意愿收养灾区孤儿的,可先通过媒体登记报名。在具体的操作实践是: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首先要到当地公安局出具孤儿证明。同时,领养者需30岁以上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最后,还要经过当地民政部门考察,在报纸上登出孩子是无人认养的公告,60天后没有人有异议,领养手续才算办好。

三、收养汶川大地震孤儿必须懂得一些心理知识

媒体报道说,中国人寿要收养所有地震孤儿,但是中国人寿只是答应给钱抚养。钱是不可缺少的,但钱不是万能的,这些孩子需要身心的健康,需要家庭的温暖,需要有人象爱自己的孩子一样爱护呵护他们,孩子们精神上的需要远远高于物质的需要。因此,在决定收养汶川大地震孤儿前,请大家认真思考以下问题,三思而后行,这既是对孤儿负责,也是对自己和社会负责。

有资料显示,唐山大地震孤儿中有四成早恋,近五分之一早婚,不少还伴有各类心理疾病,大地震在他们心中留下了很深的烙印。如果收养家庭仅仅是给予他们物质上的关心而忽视对他们进行心理上的疏导,孩子在地震中所受到的创伤可能会影响他们一生。婚姻。即使是收养一般的孤儿,也需要两三年的时间与他们建立亲密的感情联系,地震孤儿面对新的环境需要一段时间来进行调整,尤其是在今年九月秋季开学后,不仅需要适应新的家庭和社会环境,还需要适应新的学校老师和同学,很容易产生心理危机。因此,有条件的收养人能和孩子一起接受心理医生的辅导,或者学习一些必要的心理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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