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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7-20 20:52来源:天无笑 作者:回归自然 中国法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公安部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全文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
厅(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安局:

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
辖范围的通知》,婚姻。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曾将重婚案件列为不
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近几年来
,各地不断发现有些重婚案件的被害人(指犯重婚罪者的配偶,下同)由
于各种原因而不提出控告。对于这种没有原告的重婚案件,人民法院无法
受理,学会子女收养协议书。也无法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制度进行审判,致使这些犯重
婚罪者逍遥法外,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这不仅有损法制的威严,影响新婚
姻法的贯彻实施;而且败坏社会的道德风尚,不利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现为了及时依法处理这类重婚案件,特对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作如下
补充规定:

(一)对于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仍按1979年12月1
5日发出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范围的通告》的规定执
行,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对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众、社会团体或有关单位提出
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应否对该案件提起公诉或者免予
起诉。对免予起诉的重婚案件,可以建议被告人所在单位给予被告人行政
处分,并责令其立即解除非法的婚姻关系。

(三)公安机关发现有配偶的人与他人非法姘居的,应责令其立即结
束非法姘居,并具结悔过;屡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由公安机关酌情予以治安处罚;情节恶劣的,交由劳动教养机关实
行劳动教养。

(四)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
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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