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哪些情况算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 重婚,不但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二)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三)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有事实婚姻; (四)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152.包办婚姻所得的彩礼算谁的? 由于包办婚姻的行为是违法的,因此法律规定,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所得的财物,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依法收缴,是不返还给当事人的。 但如果给付彩礼后双方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153.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是一回事吗? 借婚姻索要财物和买卖婚姻相比,虽然都涉及索要财物,但两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最多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而后者则是根本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要财物的婚姻,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成立是完全自愿的,因此婚姻关系完全合法有效;而买卖婚姻是违背婚姻当事人意志的行为,属于包办婚姻的一种,法律严格加以禁止。借婚姻关系索要的财物,在双方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全部或部分财物。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8)。 15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会受到什么处罚? 拐卖妇女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样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最多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如果与被拐卖妇女“结婚”后,由于该妇女不同意而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对其有伤害等行为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将不单单按照“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一个罪名进行处理,而是要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进行数罪并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收买了被拐卖妇女后,尊重该妇女意愿,不阻碍甚至协助她返还老家的,法律将不会再追究收买人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人情的变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155.复婚还需重新办理结婚手续吗? 复婚是指双方离婚后又恢复婚姻关系的行为。 复婚也必须按照结婚登记的有关规定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如果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就进行同居生活的,双方婚姻关系得不到法律承认,仍属于未婚同居行为。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156.法定“蜜月”有多长? 如果是私营企业或者外企的员工,婚假的问题可以和老板或者人事部门协商确定。如果单位内部对此有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 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一般最多给3天婚假,如果属于晚婚的情况,假期会适当放长一些,各地规定不太一致。 参考法条:《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157多大年龄结婚算是晚婚?晚婚有什么奖励? 为了尽可能地避开生育高峰,控制我国日益膨胀的总人口数,国家提倡晚婚晚育。但关于晚婚的具体年龄,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太一致。如果是北京市的居民,男的年满25周岁,女的年满23周岁以后才结婚的,就属于晚婚。 但是要注意,“晚婚”仅指第一次结婚,如果结婚的一方或双方是再婚的,不属于晚婚的范围。 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 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 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158.不办喜事就不算正式结婚吗? 受传统婚俗影响,在我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普遍认为,必须要经过“办事”(结婚典礼),也就是亲戚朋友聚在一起吃顿饭,热闹一下,两人才算正式结婚。 法律规定,夫妻关系的确立从取得结婚证时算起,男女双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了夫妻关系,而是否办理结婚典礼,对夫妻关系的存在没有任何影响。 如果“办事”后直接进行同居生活,而不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等同于未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合法婚姻,双方应当尽快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八条。 159.婚姻可以被撤销吗? 婚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对方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同意结婚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是否可以被撤销,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当事人手中。如果一方在婚后完全愿意接受这段“被胁迫而成的婚姻”,那么,任何人也不能强迫他们去撤销婚姻,这和后面将要提到的“无效婚姻”有本质的不同。 只有存在胁迫,婚姻才可以被撤销。在其他任何情况下,婚姻都不可以被撤销。 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160.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该手续时,当事人必须携带下列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的判决书。 另外必须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之所以要规定这样一个时间限制,是为了尽量维持婚姻关系的稳定性。 如果婚姻登记已经过了1年,受胁迫一方只能提起普通的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可撤销婚姻缔结时间只要超过1年,在法律上就会被视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一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一条。 161.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可撤销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非常简单:只要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并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配和债务问题的,就可以立即撤销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如果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等问题,当事人只能找法院解决。 参考法条:《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162.什么样的婚姻无效?后果如何? 违反法定结婚条件而缔结的婚姻是无效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前面提到的几种近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且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前所述,由于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疾病名称,所以此项规定意义不大; (4)男女双方或一方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被解除后,后果与可撤销婚姻完全相同,都视为未存在婚姻关系。 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 (1)前者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内提出,而后者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 (2)前者可以由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提出,而后者只能由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条至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163.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无效婚姻往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仅包括当事人,其他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164.法院应怎样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其财产和子女问题如何处理?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法院对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有许多特殊的规定,表现在:(1)如果申请的时候,法定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失,例如未到婚龄就登记结婚的男女此时已过法定婚龄,则法院不会受理申请。(2)原告不能申请撤诉。(3)对婚姻效力的判决不适用调解,而且作出的判决不能上诉。法院对无效婚姻导致的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与可撤销婚姻的处理完全相同。 当法院在审理由于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准许其以自己独立的身份参加到诉讼之中。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二)第二条。 165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条。 166.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 (四)继承的遗产(但遗嘱规定只有夫妻一方可以拥有财产的除外) ; (五)受赠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 (六)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入; (七)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八)双方已经得到或者应该得到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的做法是: (一)双方拥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 权决定。 (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 一致意见。 (三)即使夫或妻一方对财产的处理行为未经与另一方协商,如果第三方有足够的理由相 信该处理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该处理行为也是有效的,这是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利益。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二)第十一条。 167.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如果夫妻双方没有财产协议,一般来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二)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三)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明确规定只赠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男士剃须刀等; (六)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168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合法吗? 为了充分体现婚姻行为的自主性,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如果这种约定与法律规定的财产分配情况不相同,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在进行财产约定的时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禁止任何欺诈、强迫行为;(2)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3)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就是合法的。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69.财产约定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吗? 如果该财产约定损害了第三方的利益,该约定本身即属于无效合同,自然对第三方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如果该约定并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是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已经知道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如果第三方已经知道该约定,就要受该约定的约束;如果不知道,则不受该约定约束。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九条。 170.在职孕妇有什么特殊待遇?产假有多少天? 法律上对怀孕妇女在劳动保护上的规定比较详细,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三)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如果单位对此还有具体内部规章的,按照规章执行,但是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天数。 参考法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171.法律允许用B超来检验胎儿性别吗? 法律规定,除非医学上确有需要,例如,医学研究和治疗需要,禁止任何人利用B超等超生设备和其他方法检验胎儿性别。 从事母婴保健的人员,如果被有关部门发现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取消执业资格。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172.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吗?哪些情况下允许生第二胎? 中国是个人口超级大国,过多的人口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担,因此国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总人口。但计划生育并不等于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现实中有许多特殊情况。比如,再婚夫妇中,其中一方没有小孩等特殊情况,国家均有具体的政策。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并非十分死板。 关于再生育政策,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北京地区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基本上涵盖了各种情况: (一)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是非遗传性残疾,将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双方有一方原来没有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学会跨国婚姻。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可以到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二胎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此外,一胎和二胎之间生育间隔不能小于4年,但如果女性已经过了28周岁,则不受此限制。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73.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什么奖励? 在北京,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会得到如下的奖励: (1)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 (2)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6)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7)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只要书面表示放弃二胎指标,每人可以得到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 17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会受到什么惩罚? 在北京,如果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了要缴纳数额很高的社会抚养费作为惩罚之外,还会得到其他很严厉的惩罚。 如果是城市居民,要受到所在单位给予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3年之内不得提职和被评为先进个人。如果是农村居民,福利待遇要受到限制,而身为干部违反政策的,会被立即解职。如果一方或双方是外地户口在北京居住的,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入京。 不光是个人,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 175.实施家庭暴力会受到什么处罚? 当家庭暴力到了非常恶劣的程度,就已经是犯罪行为了,受害人可以到法院向行为人提起自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侦查,如果情况属实,行为人最多会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刑罚。但这种情况,必须要受害人自己主动提起诉讼,否则,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进行惩罚。 当家庭暴力严重到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不需要任何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会主动进行侦查,进而通过司法机关制裁行为人。这种情况下,刑罚也会严厉得多,最多会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176.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虽然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往往是其父母不负责任的结果,但是孩子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仍然是由亲生父母尽抚养义务。 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177.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吗? 由于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真正的血缘关系,因此法律不强制要求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义务。继父母可以不抚养继子女,但是绝不能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则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完全等同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178.如何惩处卖儿卖女的行为? 子女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子女的权利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如果该亲生子女不满14周岁,对于这种出卖行为,由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父母应当领回被出卖的子女;如果情节严重的,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处罚会严厉得多。 (二)如果该亲生子女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情节严重的,出卖人甚至有可能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179.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子女就能不履行赡养义务吗?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这项义务,而且,赡养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180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吗?亲生父母谁来赡养? 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过任何的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只是纯粹的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相当于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法律规定,受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即使已经赡养了继父母,对亲生父母也依然有赡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181.子女被人收养后,对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182.收养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收养多名子女吗? 法律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 在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子女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条、第八条 183.送养或者收养子女,必须要夫妻双方同意才可以吗? 对于送养来说,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但如果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另一方可以单方送养。如果在一方送养子女时,另一方虽然明知但未表示反对,视为默示同意,送养行为有效。 有配偶的一方收养子女的,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则只承认被收养的子女同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但如果不愿意的另一方后来明确表示或者以行动表示愿意共同抚养被收养子女的,则夫妻双方同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条。 184.独身男子收养女孩有什么特殊规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法律之所以做此特别规定,是从社会公德角度出发,防止乱伦行为发生。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如哥哥收养弟弟的女儿、舅舅收养外甥女,可以不受该年龄差距的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七条、第九条。 182.继承方式多,谁的效力高? 在我国,继承的方式分为如下四种:(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五条 186.哪些亲属享有法定优先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间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会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七条、第十条。 187.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吗? 在通常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还存在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是没有资格继承他们的遗产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自己死亡的,则该份遗产可以由该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来继承。这在法律上被称作代位继承,意思是他们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来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此外,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但是必须要注意,代位继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代位继承完全不适用。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5. 188.与老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就能多拿遗产吗? 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子女在分配父母遗产的时候应当均等,但这并不是绝对的。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同样道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注意:前一个是“可以”,意味着不是必须的;后一个则是“应当”,是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三条。 189.养子女和继子女的继承权有什么特殊性? 对于养子女而言,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适用亲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养子女的继承权没有什么特殊性,而且他们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对于继子女而言,其继承继父母遗产的前提,是继父母对其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并不影响他们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这是继子女与养子女继承权最大的不同之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1.22. 190.遗嘱继承有哪几种形式?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有五种,分别是: (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 (五)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时刻,口头表达内容的遗嘱。 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六至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2. 191.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怀孕期间;(二)分娩后1年之内;(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但是,如果在这段期间内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192.法律如何保护军婚? 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 但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该婚姻就可以永久维持下去。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婚也是可以离的。 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其他重大过错。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19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离婚吗?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如近亲结婚、重婚等。这种婚姻从成立开始就是无效的,自然也就无所谓离婚,因此,可以在婚后任何时间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但有一点除外,导致出现无效婚姻的原因是结婚双方未到法定婚龄的,如果离婚的时候双方都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则他们的婚姻已经属于完全合法的婚姻,法院可以按照正常离婚的程序来判决。 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况则不同,双方结婚后,只能在婚后1年之内提出离婚;如果结婚时间在1年以上的,可撤销婚姻就会自动转化为完全合法的婚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94.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离婚后怎么偿还?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195.离婚时判定子女抚养有什么原则? 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区分不同情况,做了如下规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三)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四)对10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3. 196.离婚后,父或母还可以去探望子女吗?探望权可以中止吗? 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进行判决。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可以判决暂时“中止”该方探望权,但不能彻底“终止”父或母一方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能解除的。 因此,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197包括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纠纷都能申请仲裁吗? 当然不是。仲裁主要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跟财产权益有关的纠纷。有些纠纷是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如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仲裁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通常应在签订合同时或在发生纠纷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198不服仲裁裁决还能去法院起诉吗? 不能。仲裁和法院诉讼是相互排斥的。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 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这就是仲裁制度中的“一裁终局制”。如果一方不自觉履行裁决,对方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但要注意,仲裁是民间性质的,所以当事人不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另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也是由有关法院,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执行的。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九条 199仲裁裁决可能被法院撤销吗? 如果仲裁裁决存在下列问题之一,仲裁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即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根本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对此,当事人无权上诉。但是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参考法条:《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200委托代理协议怎么签?如何委托、变更诉讼代理人? 一份完备的委托代理协议通常须包括: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内容,律师工作方式、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条件和后果承担、争议处理等方面。要注意,应避免在任何实质问题上出现模糊不清的措辞。如果聘请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则要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受聘请和自行收取费用。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变更或者解除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也应当书面告知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侨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从国外寄交或委托递交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如果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就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201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哪些? 授权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即诉讼代理人可以代为查阅卷宗材料,申请回避,进行陈述,到庭辩护,审查证据等。另一种情况是由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由于这些行为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紧密相关,这时当事人就必须作出相应的特别授权。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202有了诉讼代理人,本人还需要出庭吗? 一般情况下,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但在离婚案件中,即使有诉讼代理人,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本人也应亲自到庭。如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203个体工商户能作为被告吗?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字号的名义从事工商业的经营活动。但在诉讼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也就是户主为原告或被告。如果经营执照上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同的话,应当将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 这要依情况而定。依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通常是我们所说的分公司,如银行的分行、支行等即是。分支机构能不能作为诉讼当事人视不同情况而定:如果该分支机构是依法设立的,而且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它可以单独作为当事人,也可以与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如果该分支机构没有依法设立,或是未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应当以其总公司为诉讼当事人。但需注意,如果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等的分行、支行,或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当事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 205起诉状该向哪个法院提交?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也就是在打官司确定管辖法院时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206解决合同纠纷时双方可以约定打官司的法院吗? 可以。为了方便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打官司的法院,但只限于在与合同有关联的地方的法院起诉,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还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约定法院管辖的做法只适用于合同纠纷,而不适用于其他的民事纠纷。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207官司的“保质期”是多久?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但是,还有以下一些特殊的诉讼时效: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或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就是1年;但如果身体伤害是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就应该适用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诉讼时效为3年的规定;涉外合同的诉讼时效为4年。另外还需注意,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无论如何,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208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是一回事吗? 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时效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当事人提起诉讼、权利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都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209起诉状中应写什么? 起诉状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对民事纠纷进行审判的法律文书,必须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情况,打官司的目的,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请求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以及有关证据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一般按照以下格式提交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务: 工作单位: 住址:电话: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210起诉应当符合什么条件?收到诉状后,法院多久才能给答复?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起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就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胜诉、诉讼无理等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以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当事人。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