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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不要干涉婚外性关系?

时间:2012-07-27 11:26来源:刀刀如梦 作者:灰调子 中国法律网
专家评说:法律要不要干涉婚外性关系?

2001年04月11日09:31新民周刊

2001年3月31日至4月1日,湖南电视台生活频道在湘江之畔的长沙,主办了一场"为婚姻辩法--专家与百姓对话"的大型活动。

参加此次辩论的,有《婚姻法》专家起草组的三位著名法学家--巫昌祯、杨大文、陈明侠以及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教授。两天内,四位学者就《婚姻法》修正草案中四个最具争议性的焦点话题,即婚外性行为、离婚、家庭暴力和家庭财产,与广大百姓及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了热烈讨论。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恐怕难以找到哪一部法律的修改,能像《婚姻法》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因为,《婚姻法》不是一部普通的法,它的修改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夫妻忠实包括性忠实吗?

巫昌祯(《婚姻法》(修正草案)专家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认为要全面理解"忠实"的含义。美国人说婚姻是"爱的契约",既然承诺了,就要遵守它。因此,忠实肯定包括性忠实,并且性专一是其中的主要部分,有"互护贞操"的意思。

观众:这是否等于配偶权的提出?

巫昌祯:我们专家是主张有配偶权的,因为配偶权客观存在。既然结婚了,双方就有了权利和义务。比如说继承权,我去世了,我爱人就有继承权,别人没有这个权利。这次修正法草案没有把"配偶权"写进去,但是它的内容已经在"忠实"上体现出来了。

周孝正(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我不赞成巫教授有关配偶权的说法。因为现代社会是以人为本,而性的目的是交往和取乐,在与异性的交往中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大家都知道,人与动物的区别是,只有人没有发情期,就是说,一年四季,一天24小时,都可以发情,这就产生了道德问题。而文明社会就是要压抑人的这种动物性,这是一种健康的压抑,内在做到道德的约束,外在做到法律的制约。

为什么我觉得配偶权的提法有问题呢?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我结婚了,我嫁你了,我应该爱你,但并不是说,我嫁你了,我愿意不愿意,我都得和你过性生活,这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我国这就属于强奸或强暴。

巫昌祯:我们是从法律上讲权利,您呢是从自然上讲需要。配偶权中的互相履行性义务当然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如果一方强迫,甚至强奸,另一方完全可以提出离婚嘛。

周孝正:问题是我认为人与人是不一样的,即使结了婚,有的人也可能很宽容。譬如我妻子要出差了,一年多不回来,那我就能说,"您随便吧"。

人与人的文化观念不同,你不能把自己认为对的东西强加到别人身上。你就说我国云南的摩梭人,他们实行走婚制,根本就没有婚姻,但是他们那里不存在什么性饥饿,性暴力,西方文明社会没解决的问题他们都给解决了,还被联合国评为世界50个文明社区之一。

巫昌祯:你是不是认为我们要恢复到那个社会呢?

周孝正:不是要恢复那个社会,只是我们要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如果要把配偶权涵盖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历史话语期,我觉得就不太对了。

法律要不要干涉婚外性关系?

观众:在草案的总则和法律责任中分别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和"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您能解释一下它们的定义吗?

巫昌祯:"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婚外同居,具体说就是姘居和通奸。赔偿责任现在是限制在重婚和姘居上,至于通奸怎么办,目前还没有规定。但是总则里已经写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是希望大家不要做这种事,否则也要按照程度轻重付出相应的代价,即接受政纪、党纪和道德的处分。

周孝正:巫教授说靠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这只是一种方法。因为法属于高度理性的东西,它必须得有条文,必须得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还得取证,质证,认证,因而是非常理性的,而感情和性是高度非理性的。我们拿一个高度理性的法去解决一个高度非理性的感情、性,这本身就是矛盾。所以我认为,对待感情和性的问题,一方面要强调法,一方面绝对不要忽视道德建设,也不要认为道德解决不了。

巫昌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私权,但私权也是法律给的,不是天赋人权,而是法赋人权。关于婚外性行为的处分是综合的,可以是道德的、行政的处罚,到达一定程度的如姘居、重婚,那就应该接受民法与刑法的处罚。如果法制不建,那么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

女观众:现在社会上婚外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广东沿海一带,听说有一个包工头包了6个二奶生了7个孩子,而各级政府对此却相当软弱,几乎没法管,从而造成第三者、二奶恬不知耻,甚至有野花打骂家花的事情发生。我认为法律的修改也要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应该把包二奶或姘居的行为算作重婚,因为这已经是事实婚姻了嘛。

周孝正:我刚才就讲了,感情和性是法管不了的,如果你非要用法去管,那我告诉你,代价太大,成本太高,按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水平是承受不了的,还可能产生许多新问题,这样一来,就得不偿失了。

王开林(作家):我觉得如果法律过多地干涉婚外性行为,那它就等于提出了一个道德完美的要求,而人类最难做到的就是道德完美。如果法律将人情约束得太紧,那人就活得没有生气,没有意思了。

以前,我们国家很强调生活作风,有很长一段时间离婚率确实很低,但其实受害者非常多。改革开放以来,作风问题不是什么问题了,自然也产生了不少不良的社会现象。但不能因为有问题,就一下子退回到过去那种清教徒式的生活。

另外我认为,婚姻中的感情应该是开放的,而开放式的感情就好像装在桶里的水,有点溅出来也是很正常的。如果法律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那么人就觉得处处受到压抑,而这种压抑是很痛苦的。

而且法律要考虑它的效果,我认为法律对感情、性的禁止,效果不会很明显,这种禁止会让婚外性行为以后变成禁果,而人对于被禁止的东西总是会特别好奇,因此完全达不到本来的初衷。所以,我认为还是要加强道德建设,让这些人自觉地文明完美起来。

如何取证?

观众:达到一定程度的婚外性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但追究责任总要有个证据,应该如何取证呢?

巫昌祯:"谁主张谁举证"。长期的婚外性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举不了证,或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采纳。

周孝正:取证其实是个大问题,传说啊,窃听啊,到了法院都不算合法的证据,看你怎么办。

观众:那么这个证据是不是真要像我国古代所说的"捉奸在床"呢?

李湘树(《长沙广播电视报》记者):说到取证,我想讲一个例子。在成都,有一个妻子带了人,把自己的丈夫和第三者活捉在自家床上,还拍了裸照,完了把人绑了送到单位。这个证据应该说是铁证如山了。但是,事情办完后,第三者正式向法院起诉,告那个妻子是暴力侵害她的人身权利,她说自己是在那男人家里谈话,突然进来几个人,将他们的衣服强行脱去摆出那种姿势后拍照。最后法院判决那个捉奸的妻子暴力侵害罪成立。

这个例子说明,即使捉奸捉到了,证据也很难成立。

巫昌祯:即使捉奸也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伪造证据那就是非法的。

周孝正:我觉得取证难暴露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国家还没有《证据法》。在发达国家,做伪证那是重罪。这恰恰是我国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说,什么是证据,怎么来取证,哪些是合法的取证手段。

巫昌祯:什么案件都有取证问题,为什么大家对这个取证如此担心呢?我觉得没有必要,有证据按证据办,没证据没有办法。而且我觉得这个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许多证据甚至就摆在面前,比如情书、字条、照片、悔过书等等。

王开林:我觉得取证是非常之难的。您说的情书啊,字条啊都不能证明一定就有婚外性关系啊,很少有人会在信上写某月某日在哪里做爱吧。而且精神恋爱也可以写信啊,难道法律还要定精神罪吗?

巫昌祯:精神恋爱绝对不会定罪,但总会有蛛丝马迹。有些丈夫在给妻子写的悔过书上,交代得很清楚。

王开林:那我觉得这只会让人变得越来越狡猾,悔过书以后也没人写了,情书都换成密码了,到最后被抓到的都是些老实人,真正狡猾的都逍遥着呢。法律讲绝对证据,要铁证如山的,目前合法取证的渠道太狭窄了。

究竟什么是死亡婚姻?

周孝正:这是人类永恒的难题,结婚、离婚本来是情感问题,是非理性的,包含了许多未知因素。我们用高度理性的法来调整这个非理性的情感,本身就是一个难题。离婚证。一直到今天,没有一个国家能把这个问题很好地解决,所以不管法律定到多严,也是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作为一个教师,我还是要强调教育,强调道德,强调伦理。

尹红(律师):夫妻感情破裂应该说是一个心理学的概念,是精神领域的东西,在判决离婚的时候,应该找出一些外在的标志。这次的草案中,就把感情破裂的标准给具体化了,我认为应该提婚姻关系破裂,这样更客观一些。

杨大文(《婚姻法》(修正草案)专家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其实专家们都赞成使用婚姻关系破裂,和外国的许多婚姻立法是一致的。比如,英国、美国在婚姻法中用的都是"婚姻关系无何挽回的破裂"诸如此类的语言。这次法工委没有采纳专家的建议,我确实不能代表他们解释原因。

王涛(法学博士):我也赞成婚姻关系破裂的提法。因为,有时候确实是感情没破裂,但夫妻还得离婚。比方说,两口子,妻子带着孩子去了美国,丈夫呆在中国出不去。这个妻子非常爱自己的丈夫,但也知道等下去是很不现实的,那么就离吧。完了就去法院。法官还得问"感情破裂了吗"?这个时候怎么说?说"没破裂"离不成;说"破裂"是撒谎。在法庭上撒谎是非常严重的事情,这在中国可能大家没意识到,在美国可了不得啊,法官会说,你不是对我撒谎,你是对上帝撒谎。所以,我认为这就面临着一个尴尬。

王开林:国外早就有一个研究,说爱情维持的时间短则18个月,长呢也就36个月。我认为夫妻在婚姻中,其实是很好地把爱情转化成了亲情,因为亲情维持的时间就可以很长,但是亲情也可能渐渐地丧失啊。所以我认为,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认为连亲情都维系不了了,那么这种婚姻就是死亡的。

如何界定夫妻财产?

巫昌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中有明确规定,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是说,结婚以后男方得的,女方得的,都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使用、收益、处置的权力,一方不得擅自处理。所以,夫妻如果采用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的话,两个人的财产就不分彼此,不离婚,就共同享受;一旦离婚,就一分为二。

观众:过去我们的社会不够发达,所以夫妻财产很容易分清。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获得收益的途径和方式也越来越多,比如说,夫妻一方买彩票的收益,或者一方的著作、专利、发明等带来的收益,如何来界定这些财产呢?

巫昌祯:约定也可以约定成部分共有,部分个人所有,譬如工资共同拥有,其他收入归个人。有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就都是共同财产,不管你是买彩票,炒股票,还是申请专利,著作的稿费,凡是收益就是共同财产。

彭海英(《长沙晚报》记者):我同意巫教授的观点,而且我觉得夫妻成立一个家庭,更像一个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一个家庭公司。他们在入股的时候,可能有一定的风险,比如男的富一点,而女的穷一点。但他们建立家庭后,女方的投入可能就是无形资产,而男方的投入就是有形资产。在公司运作的时候,他们创造了财富,无论是彩票啊,还是买房产啊,都应该按照公司法的约定,共同拥有。你不满意可以撤资,可以离开,但你的股权,你的股份应该还是有的。

周孝正:这个说法比较滑稽,把婚姻完全看成了理性的东西,两人结婚的时候要全盘分析风险、收益、投入、产出,那么浪漫的爱情、文学、艺术全没有了?

观众:现在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现实的悖论,在我们婚姻幸福美满的时候,大家在一个锅里吃饭,什么问题都没有;等到夫妻财产问题突出的时候,往往已经到了婚姻破裂的边缘,而这时,很多妻子都不知道丈夫究竟有多少财产,因为他已经把财产转移了,藏匿了,碰到这种问题,我们的法律能否处理呢?

彭海英:在我的朋友中确实有这样的例子,一对夫妻,他们在离婚过程中,要反复地诉讼,在此期间,男方突然拿出一张借条,说这是我在我们结婚时借的钱,是为了结婚借的,所以这笔钱我们必须共同偿还。这种事应该怎么处理呢?

冷雪飞(法官):那就要这个妻子来举证,让法院来判决借条的真伪了。当一方认为另一方隐瞒、转移、藏匿财产,那么他(她)就要取证,所以主要还是一个举证的问题。

巫昌祯:在我们国家,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并不多,但现在开始呈上升的趋势。我们专家建议稿里曾经设计过这么一个计划,结婚登记的时候,在约定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之间作出一个选择,这样很方便,也不会有什么顾虑,因为制度化了嘛。

但是法工委认为,现阶段主要是保护妇女的利益,如果采取法定财产制,那么离婚时财产一分为二,清清楚楚;若采取约定财产制,妇女反而可能在约定中吃亏。所以目前我国还是以法定为主,约定为辅。

周孝正:我觉得在婚前决定财产是法定还是约定,是一个不错的制度性安排,但还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先要办一个学习班。因为中国有很多文化程度很低的妇女,她们对财产的许多概念包括婚后财产的多变性都很难弄清楚。

王涛:我觉得这种时候,律师的作用就显示出来了。就像我们在国外电视剧里看到的那样,到了清算财产的时候,就说"让你的律师和我的律师去谈一谈吧"。

周孝正:找个律师啊,可不会少花钱。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

陈明侠:(《婚姻法》(修正草案)专家起草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院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现有3亿家庭,据统计,29.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在此次草案中,总则明确提出禁止家庭暴力,并且第43条至第46条都是涉及到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如有请求公安机关介入的权力,离婚时受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等。

观众:请您给家庭暴力下一个定义。

陈明侠:我国的定义是,对家庭内部成员的身体、心理、性发生的暴力行为,使人受到伤害的,范围在儿童、老人、女性、手足等家庭成员之间。

观众:那家庭暴力与社会暴力的性质一样吗?

陈明侠:我认为应该同等对待。现在把家庭暴力提到法律上来,就是要把两者同等起来,公安要管,法院要判。

观众:介入尺度如何拿捏?分寸把握不好是否会起反作用?

李凌江(中南大学教授):我认为对没有造成重大危害的还是要忍耐。毕竟许多夫妻是"床头吵架,床尾合"。

陈明侠:我不赞成忍耐。加拿大、英国等国现在都有"零忍耐"组织。家庭暴力一定要紧急制动,不可忍耐。当事人需要什么帮助,我们就要给予什么帮助。受害者的感受是我们决定如何介入的关键。

观众:我们现在谈得较多的是身体虐待,那么精神虐待如何界定?这种折磨其实更令人与家庭感到压抑。

陈明侠:精神虐待是暴力的一种,目前在我国还不好界定。但如果给对方造成很大的精神心理伤害,还是可以界定的。如长期冷淡、谩骂,或拒不发生性关系等。可以用离婚处理。

观众:这次草案没有提及社会上争论很多的"婚内强奸",为什么?法律要干预吗?

陈明侠:这是个好问题。目前法律界还存在分歧。我个人认为婚内存在强奸,但这不是《婚姻法》处理得了的。婚内强奸属强奸罪,应由《刑法》处理。本刊记者/何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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