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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2-07-27 11:40来源:Dieviolet 作者:徐海建 中国法律网

离婚案件较为常见,离婚案件主要解决感情、财产、子女抚养三个问题,特别是财产分割问题极为重要。那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呢

一、离婚分割财产范围

夫妻财产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包括:(1)一方婚前(结婚登机前取得)财产;(2)一方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所有(原婚姻法曾有夫妻结婚一定期限个人财产即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已经废除),婚姻。不属于离婚分割的范围。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范围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二、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照顾无过错方,对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恶性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或获得补偿。 (4)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对于不便分割的财产要折价、变卖或者合理补偿。

三、一般财产分割方法

(1)双方均等分割;(2)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少分或不分;(3)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4)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可协商分配、按市价分配、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5)股份或出资额可以变卖或者股权转让来分配;(6)无法分割的财产可评估后按照评估价分配;(7)财产拍卖或者双方竞价取得财产;

四、房屋的分割办法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竞价分割;(2)一方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根据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分割;(3)双方均不要求房屋所有权的,拍卖房屋并分割拍卖款;(4)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协商分割,或者暂分割使用权,待产权取得后可另行起诉。(5)结婚前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其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属于该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予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6)结婚后父母出资买房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可分割,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7)婚前一方名义全款买房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婚前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属于共同财产;(8)婚前以一方贷款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应当对另一方给予补偿;(9)婚后贷款购房,婚后领取房产证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分割,这类房屋主要分割房屋净价值,即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减去尚未偿还的贷款数额;(10)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你知道婚姻。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1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有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曾出资,则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共有关系处理;(12)离婚时,一方提出买房时曾向父母借款,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进行实质性审查,通常会告诉主张借钱的一方另行起诉;(13)夫妻共同所有房产房产证上记载有第三人名字(子女、父母的名字)时,法院一般采取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结婚期间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实行的是婚后财产法定共同所有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夫妻共同所有,所欠债务夫妻共同偿还。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AA制),一方对外发生债务,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间AA制约定的,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是看它是否用于家庭生产或生活,而是看它的形成时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哪怕是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存在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如果夫妻欠债一方要求配偶共同承担所欠债务,必须要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没有领结婚证的离婚手续。如果证明不了,应自行承担还款义务,即使夫妻共同偿还了债务,夫妻未欠债方也可向另一方追偿。

(三)离婚后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夫妻偿还债务。《婚姻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连带责任并不因身份关系的解除而消失。一旦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在夫妻离婚之后,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义务,且权利人主张夫妻双方用于偿还债务的财产范围并不仅限于离婚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双方的所有个人财产都可主张。当然,夫妻一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凭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生效文书向另一方追偿。因此,债权人在起诉时将债务人的前配偶列为共同被告,或者在申请执行时追加其为共同被申请执行人都是完全可以的。

(四)共同债务清偿方式。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应通过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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