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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养孤儿所涉及的一些法律

时间:2012-07-27 12:40来源:闭上眼de瞬间 作者:唐温温 中国法律网

四川地区遭受了强烈的地震,举国上下悲痛万分。全国人民纷纷伸出援手救助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献血出力,表达了中国人民对灾区人民的关爱。这次地震导致许多孩子失去父母亲人成为了孤儿,很多爱心人士想要收养孤儿为他们送去温暖,但是收养孤儿涉及到了我国的《收养法》,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八、九、十、十五、十六条规定可以进行收养: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除了收养,也可以采取助养的方式。可以出钱出物资助他们,但是不领回家,等寒暑假放假的时候接他们到身边来看一看感受一下父爱、母爱。领养一定要采取正规渠道,否则会产生一些列不太顺畅的问题,比如户口问题、上学以及就业问题等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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