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天一诉王欢欢婚约彩礼纠纷案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叶民一初字第1077号 原告崔天一。 委托代理人聂文来。 被告王欢欢。 本院于2009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崔天一诉被告王欢欢婚约彩礼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天一诉称:我与被告王欢欢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月19日订婚,被告王欢欢索要彩礼6000元及金戒指一枚。2009年农历3月26日我与被告王欢欢举行结婚仪式,看看诉讼程序。被告王欢欢又索要彩礼元。我与被告王欢欢同居生活一个来月,被告王欢欢就回娘家居住,经我多次到其娘家说合,并委托村干部说合,被告王欢欢坚持不回,避而不见。为了保护我的合法财产权,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欢欢返还我彩礼元及金戒指1枚。 被告王欢欢辩称:我与原告崔天一从订婚到结婚,原告家两次共送给我家现金元,我已购买了家电等物品带到原告家了,我同意作价留给原告所有,下余的同意适当返还,金戒指属赠与我的,不同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天一与被告王欢欢经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1月19日相识订婚,被告王欢欢向原告索要彩礼6000元,原告赠与给被告金戒指一枚。2009年农历3月26日,原告崔天一与被告王欢欢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欢欢索要彩礼元。原被告共同生活一个来月,被告王欢欢就回娘家居住,后经原告多次到其娘家及村干部说和,被告王欢欢避而不见至今未回。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元、金戒指一枚。 另查明:被告王欢欢现在原告崔天一家存放的个人财产有,容声牌冰箱一台,安吉尔牌饮水机一台,王牌彩电一台,卫星天线一个,被子四条,七件套床上用品一套,床单三条,被罩二条,毛毯一条,脸盆,脸盆架一个,茶具一套,真空枕心二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欢欢的个人财产归原告崔天一所有; 二、被告王欢欢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崔天一彩礼2600元,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双方别无纠缠。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崔天一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国庆 二ΟΟ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顾东峰(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