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三投靠”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 2、迁入地集体户单位证明;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 4、夫妻投靠的,须有《结婚证》及复印件,若原系非农业户口的须出具无业证明;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无业证明;父母双亡,未成年子女需投靠近亲属的,须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其父母死亡证明及无人照顾证明;父母投靠子女的,须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系退休人员须出具退休证及复印件; 5、村委接收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购房入户所需证明材料 1、购房人员申请; 2、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随迁成年未婚子女须出具未婚和无业证明; 3、拟落户地《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交款发票及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无职业证明或购房所在地单位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稳定的经济来源证明。 投资创业人员进市落户所需证明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明材料: 1、投资创业人员或单位申请; 2、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3、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及复印件; 4、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须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结婚证》及复印件、配偶接收单位证明,成年未婚子女未婚、无业证明,《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 5、注册各类企业的,须户籍证明,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单位聘书或任命书、劳动合同、《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单位集体户证明。 二、办理程序: 属于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受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三区由公安机关受理,报市公安局审批。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办理程序 1、持市军转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地产权证》及复印件或房屋承租落户证明,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2、随调随迁家属与其同时安置的,凭市军转办的《入户介绍信》、户籍证明等,由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复员、退伍军人(含转业士官)落户办理程序 1、原系本市户口,从本市入伍的,凭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等,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异地入伍的复员干部、转业士官,凭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落户地公安分局审核签章,然后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异地入伍的退伍军人,凭市安置办出具的《入户介绍信》、经市公安局审核签章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办理“收养子女”户口所需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申请;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3、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4、收养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办理新生婴儿落户所需证明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3、《居民户口簿》;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落集体户口的需单位证明等。 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居民户口迁移办理程序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高新区内居民,因购房、承租公房、结婚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需要在上述区域范围内迁移户口的,凡符合入户条件的,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及复印件以及《居民身份证》、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其他有效证件,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审批及网上户口迁移手续。 干部、工人调动或人才引进户口办理程序 1、持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科(处)开具《户口准迁证》,再回原户口所在地迁出户口; 2、凭《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到迁入地派出所落户。 3、具有大专学历且聘用期满三年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迁移户口的,按照网上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毕业生落户办理程序 1、拟到市内四区及高新区工作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先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属师范类到市教育局毕业生就业分配办公室)办理报到落户手续,然后持《入市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及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等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本市院校的毕业生持上述证明(不需《户口迁移证》)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等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网上迁移手续; 2、属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生源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含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持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处(市教育局毕分办、市职业技术培训研究室)的报到落户手续,按第一条办理。 刑释人员落户办理程序 刑释人员,持释放证明、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经批准后,持《居民户口簿》、一张居民身份证标准照片办理落户。 退学、转学人员落户办理程序 1、本市籍退学学生,凭退学证明、《户口迁移证》到父母或其本人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落户。 2、经省教育厅批准转学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持转学证明、学校接收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公安分局户政科(处)审核签章,再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留学回国、出国(境)回国(境)人员落户办理程序 一、出国前系本市户口,需在本市恢复户口的,持护照及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批准恢复户口。 二、留学回国人员跨市、县安置工作的: 1、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教育部有关证明及护照等,由市留学人员工作站受理,然后到公安分局签章,再到落户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2、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等证明,由市留学人员工作站受理,然后持有关证明到公安分局签章,再到落户地派出所恢复户口。 对于上述回国人员中,凡未在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的,公安分局凭上述部门的相关证明及户籍证明等为其出具《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