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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个什么东西

时间:2012-07-27 14:03来源:大风吹过 作者:泪然熏衣 中国法律网

“社会抚养费”之名,孕育于2000年,诞生于2002年,此年9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它有两个前身,其一曰“超生罚款”,其二曰“计划外生育费”。这么一说,你就该明白社会抚养费之所指。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为什么还美其名曰“社会抚养费”呢,听起来好像学院派的冬烘先生为蛊惑受众而制造的晦涩而宏大的概念。据法规,这项费用的用途,乃是“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和“社会”勉强挂上了钩,与“抚养”有何关系?

对照现实,便可知社会抚养费的真面目。正如鲁迅文学奖的某些奖项构成了对鲁迅的严重侮辱,所谓社会抚养费,与“社会”、“抚养”并无任何关系。

据《法治周末》报道,在河北威县枣园乡枣园村,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是一项强行摊派的政治任务,乡政府下达到村里,村委会再下达到各小组。不管该村是否存在计划外生育,都得缴纳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完不成任务,村干部就得交公章(免职)。为此,村委会只能“放水养鱼”,即“动员村民去超生”。左手执法,右手违法。

当然,在许多农村,不用村委会放水,鱼会自我繁殖。计划外生育户几乎每年都不缺,这就引发了另一种悲剧。在河北沙河市南汪村,刘士岭于六年前计划外生育二胎,因交不起2万元社会抚养费,村委会坚持不给孩子上户口,无户口便无法入学。屡遭挫败,刘士岭服毒自杀。

最吊诡的问题在于,社会抚养费收了上去,所作甚用。《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期间,听到了“市县靠土地,乡村靠生育”的说法。乡村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先上缴国库,没有领结婚证的离婚手续。然后县政府再返还乡政府,返还比例不一,一般是70%或80%,最高可达90%。这模式,有些像返利网。可我通过返利网买了好几次东西,最多才返利5%。

如此即可明了,所谓社会抚养费,在很多地方,乃是种植于计划生育国策土壤之上的一株合法的摇钱树,每年摇两次,对基层政府来讲,钱财滚滚而来。一些地方的乡政府干部正借此“致富”,像上面说到的枣园乡政府,此项收入每年最低150万元。

2009年,有网友公布了一个镇计生服务站的社会抚养费支出分配:总计191万元,11.5%上缴镇政府,21%用于职工工资,0.42%用于独生子女奖励,0.25%用于手术服务费(这本应是大宗,却不足5000元),余下那些钱,则列为“其他支出”。不便明示,则一笔带过,所谓黑账是也。

这便成就了一笔生意,以计划生育政策为媒介,以官位为利器,以超生儿为商品。在农民超生前,或不动声色;超生后,则设置重重关卡,社会抚养费多收一笔是一笔,有时连发票都不开,毫无职业道德。取之于民,用之于己。对超生者及其家庭而言,“社会”从未尽到抚养的义务,这笔费用相当于他们向权力者缴纳的人头税。然而,基层政府沦为生意人,并非最大的悲剧;在某些地方,基层政府则直接扮演了人贩子的角色。

也许,对农民而言,还是“超生罚款”和“计划外生育费”听来更加敞亮;叫什么“社会抚养费”呢,犹如一辆奥拓,偏要扮成奥迪的样子。这一打扮,其性质也变了,变成了所谓的行政性收费,而非行政处罚,尽管它实实在在是一项罚款。为什么要整容呢?因为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假如社会抚养费被归之为行政处罚之一种,那么,超生者挨过了两年,便不用再交这笔费用。如此,乡村干部的生意还怎么做?正如你不让某些地方政府卖地,它们的个别官员还怎么致富与腐败?

现在看看,社会抚养费是个什么东西呢?它高举“社会抚养”的正大名目,实际上与此毫无关系。它是有法(哪怕是恶法)可依的行政收费,在一些地方却更像基层政府与民争利的生意。它与行政处罚血脉相连,却不归《行政处罚法》管辖。它植根于计划生育,却一步一步将这项国策推向了绝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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