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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看法

时间:2012-07-27 15:13来源:淘金门施汉超 作者:政府创新研究院 中国法律网

为认识今天的法律,我转载了网易上的一片博克文章.我不加任何评语引语,想读者们读后自有想法.

关于新婚姻司法解释的看法

疯话妄谈 2010-11-21

最近,政府出台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有两条引起轩然大波。其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们戏称此项规定是“棒打小三”。其二“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简单地说,就是离婚房产问题看房证,房证上谁的名字最后就判给谁。这项规定网友认为实际上是鼓励男人离婚,因为离婚成本锐减。

关于这两项规定,我觉得还有更深刻的问题需要我们思考。第一条的规定实际上我很赞成,但是这一条的规定是舍本逐末,小三问题实际上不是赔偿不赔偿的问题,首先要追究的是“包养小三”是不是违法犯罪的问题,是不是要严厉打击的问题。很显然,新的司法解释没有这个规定。实际上包养小三属于重婚罪,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而目前的新解释只是单方面剥夺了从属被动者的“权益”,而对双方的实质行为没有法律认定。换句话说,这个司法解释背后隐藏一点就是“包养小三无罪”。这就好比政府对“小姐”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如果这样实际上是承认“小姐”卖淫行为的合法性。所以,格格认为,确定“包养小三无罪”才是这一条司法解释的根本出发点。那么我们来看看谁有资格包养小三?当然不是所有,穷人连老婆都娶不上,何况小三?所以我们不难看出这项新解释实际上是给“精英”们的为所欲为制造法律依据。我不得不佩服精英们的头脑,他们用这样一个司法解释很巧妙的避开了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颠覆了《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导向。也就是说,一夫一妻制明显受到挑战,包养小三的行为已然成为社会默认的潜规则,不受法律制裁。

这样的司法解释对“精英”们的好处不言而喻,第一可以随心所欲的包养小三而不受到法律制裁,从而鼓励权势男人大力包养小三,因而激化社会矛盾。第二可以使得包养小三的成本大大降低,还有利于管控小三。第三可以借此规避计划生育,使得拥有若干孩子已经成为现实,而且不需要缴纳罚款,更不会受到指责。想想看,官人们何其聪明,一个司法解释蕴涵如此多的强权。如果这样的婚姻法实施的话,格格完全可以预见未来小三行业的走势,因为任何事物都是相辅相成的,有一利必有一弊。小三所以做小三首先是为了钱财,真正爱情那部分可以少到忽略不计。那么如此规定之后,小三明知房产不属于自己,那么势必加大平日的“攫取”,或者一开始就要求把房产规划到自己名下。没有这些谁还做小三找个老头子。这就势必使得精英们平日花销会很大,而且大部分应该是现金,这就使得精英们需要一定量的“流动资金”,那么这中间会不会促使更多的人加紧职务犯罪是显而易见的。这样小三与包养者之间完全是赤裸裸的交易,包养一年多少钱,生个孩子多少钱。由于小三是弱势群体,因而她们必定会要求“先付款后交货”,这中间又会引起多少矛盾冲突?总之,这样一个“包养小三不违法”司法解释,会使得本就为所欲为的权势群体更加放肆,从而社会矛盾更加迭起。

至于第二条,它的危害性更大。首先在于它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制”的惯例规定。比如说,结婚8年后,房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4年后,贵重物品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今中国社会房产已然是形成婚姻的首要条件,房产在婚姻中的位置有目共睹。而由于传统观念的延续,一般房产都有男人购买。而这一规定的实施,首先是否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其次使得男人的离婚成本大大降低,不利于在婚姻中处于弱势群体和女权的保障。也就是说如果男人娶了老婆过几年腻了,找个借口离婚,女方将是两手空空什么也得不到,因为房子是男方买的。其三否定了关于婚姻法规定关于离婚无过错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是因男人出轨而离婚的,按照新解释,女方仍然不能对房屋主张权利。这就从而大大降低了对女性权益的保障,而且会怂恿男人朝三暮四,从而引起社会矛盾。

这一条司法解释如果实施,它对社会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未婚女人来说,她们要想结婚,婚前首先要谈好房产问题,如果谈不好,我想她们是不甘心的。这就使得婚姻家庭很大程度背离爱情原则,大家在一起首先是分钱,而后才是感情,这对本来就脆弱的婚姻是个不小的打击。而对于已婚女性来说,她们一夜之间没有任何保障,无论男人在外如何出轨,都没有任何制约。首先男人出轨已经合法,走法律起诉行不通。其二如果想离婚,男人巴不得,因为净身出户的女性,男人只要有了房产还是很容易找到女人的。其三即使女人能忍,男人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也可以“合理合法”的把女人扫地出门,另纳新欢。如果说满大街游行示众的都是妓女没有嫖客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一次亵渎,那么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简直就是对这一原则中弱势女性的又一次摧残。

如果深入的看,这一规定的危害还远不止此,首先这一规定会促使一些稍有能力的女人干脆不结婚,因为对她们来说,结婚除了受伤害和付出外,将什么也得不到,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保障。如果不结婚,好好经营女人自己的事业,完全可以平平安安的过得很好,这比结婚嫁人要实惠、安定、富有和幸福得多。这样一来会使得更多的穷男人找不到女人,促使中国的“光棍大军”进一步壮大,这会增加多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可想而知。如果大家都不结婚,那么生理问题的解决必定来自“乱来”,而社会上男女之间乱来的结果是什么,我想不用我说。其次,男人离婚成本降低,势必大大提高离婚率,这样社会上没有资产的女人会越来越多,为了生存她们有可能什么都做得出来,比如千方百计再找个有房男,抑或干脆下海做皮肉生意。而单身女性的增多同时又给有房男更多的选择机会,而对于无房男则又是一次无情的打击。这其中有可能促使男人无论如何要奋斗一套房,但“欲上青天揽明月”的房价更有可能的是促使更多的穷男人“穷则思变”,暴力违法。

总之,这次的新解释的根本目的就是再一次为权势者提供特权,加速婚姻配偶上的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原则再一次被荡平。男女平等的一夫一妻制完全可能走向“买办婚姻”,有钱的人选女人完全可以像逛街购物,而女性又一次被推倒明码实价的商品地位。而它的最终效果是再一次摧毁社会的道德底线,使得人们之间的关系完全变得赤裸裸,使得本来已脆弱的人间情感更增添一层阴霾。真情被摧残,人性被调动,有权有势者可以肆意妄为,一无所有者必不甘心,因而走向极端。“精英”们,你们到底想让这个社会怎样?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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