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富人、名人超生已经成为一个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地方修改计划生育条例,将“社会抚养费”标准与家庭收入挂钩。据此,有的企业家仅仅因为超生,就需要支付上百万元的社会抚养费。 这样的法律似乎有不少人欢呼。但仔细分析就会发现,这样的立法是有悖于法治精神的,有悖于关于人口的科学的,它基本上是由若干个偏见支持的。 首先是关于人口与增长、福利的偏见。严厉惩罚超生者的理论依据是,人口越多,社会承受的负担越重,经济增长越慢,社会福利提高越慢。这种偏见是由一些联合国组织在上世纪70年代传播到全世界的,但它没有任何经济学、社会学的依据,纯粹一些心智原始的人的想象。 历史、现实所证明的结论恰恰相反,人口增长与经济增长是同步、相互促进的。亚当?斯密在其《国富论》一开头就说了,市场规模越大,分工越复杂,每个人的效率就越高,社会就越富裕。归根到底,人固然要吃要喝要睡觉,但人也有手有头脑。哪怕是最普通的人,http://www.5law.cn/info/a/sifa/hunyinjiating/2012/0720/400545.html。只要生活在一个大体正常的合作交换网络中,他创造出的福利总会超出他的消耗。有些人自己活得好好的,却自私而反人道地把人当做增长、发展、福利的敌人。 其次,是关于法律的偏见。顾名思义,社会抚养费是社会要为一个多余的人的成长承担一笔成本,现在要让家长提前支付。然而,既然是社会抚养费,那就应当按照社会抚养一个人的成本计算,征收标准与超生者本人的收入本无关系。将社会抚养费与超生家庭的收入挂钩的结果是,同样的超生行为,因为当事人收入不同,所要交纳的抚养费大相径庭。先不考虑社会抚养费的正当性,现在这种收取方式则是歧视性的。 而这,显然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必须平等适用。按照这一原则,法律只可规定,杀人应处何种刑罚,而不能规定刑罚与每个犯罪者的收入、身高、杀人技巧、家庭地位等挂钩。同样,对于交通违章,比如在北京十分普遍的路边违章停车,规章只是简单地规定罚款200元,而不可能规定罚款数额应当与车辆的价值或者车主的收入挂钩。如果那样规定,谁都不会答应。 再次,某些地方的立法机构却竟然能够在社会抚养费问题上无视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且得到不少欢呼。这恐怕是因为,某些立法者、官员、专家、民众及舆论,被另一种偏见支配:你看未婚先孕。对富人、名人的仇视。在这个年代,只要是惩罚、羞辱富人、名人的措施,总会有不少人欢呼。只是,那些欢呼不已的民众、舆论忘记了一件事情:这样的措施给那些因为种种原因超生的普通民众、穷人的负担会更沉重,穷人倾家荡产的悲惨故事,已在各地上演。 历史早就证明,所有不公正地对待富人的法律、政策,必然回过头来损害穷人。上个世纪所有剥夺富人财产的国家,最终出现的是全民的绝对贫困。这个世界上总有一些人把富人、穷人对立起来,并以此标榜自己的道德优越性。那只是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明白,所有人通过一种复杂的机制构成一个完整的社会,其间的因果关系远不像那些肤浅的头脑所想象的那么简单而确定。看看单方申请离婚。一个企业家因为多生了孩子而掏一大笔钱给政府,但这笔钱会流向哪儿,那些欢呼者恐怕根本不知道,更不要说控制了。而假如这位企业家留下这笔钱,投资于工厂,也许就可以多雇佣好几个穷人,让他们有机会改善自己的境遇。 社会抚养费修订立法及围绕这些立法的舆论所反映出来的上述偏见,又可归结为一种根深蒂固的偏见:对于权力的迷信,对于情理的蔑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做法隐含了这样一个命题:人不是父母抚养的,而是由国家来抚养的,所以家庭得向国家缴纳自己孩子的抚养费;资源天然地属于国家,而个人无份,所以父母要为自己的孩子占用的资源买单;经济增长、福利创造是国家的事情,所以得由国家来精确地计算每年应当生育多少个孩子,父母则只能服从计划。 至于充满偏见的立法之所以能够通过,也是因为各地的立法机构相信,法律的唯一渊源就是权力。凭借着立法权,它可以随意对任何事情制定法律,管制家庭生活的一切。当然,它也可以对它要管理的任何事情随便制定什么惩罚措施。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它根本不用考虑民众眼里的正义,不用考虑一般民众对于相关问题的情感、认知。法律就是权力的工具,立法者想惩罚谁就惩罚谁,想照顾谁就照顾谁。所以,《反垄断法》可以大方地说,某些企业的垄断地位应当得到保障,土地法规却说,农民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建房出售是违法的。但这样的法律,其正当性又有几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