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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时间:2012-07-27 17:37来源:longlaoda 作者:邂後 中国法律网

离婚诉讼中,人们的关注焦点往往放在婚姻当事人如何维护他们的权益上面,但却忽视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问题。而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是离婚诉讼中必须要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加强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的相关规定入手,分析目前在未成年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并对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在离婚后对未成年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我国《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父母子女的关系,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而且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对离婚后父母如何行使亲权却没有作出规定。父母离婚后改变了子女共同生活方式,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利益,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我国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父母离婚改变了与子女共同生活方式,原由父母共同行使亲权,改为父母分别行使。特别是在意见不一致时,子女应当何去何从。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怎样履行监护职责,因此有必要明确直接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职责,从而使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缺少必要的监督。直接抚养一方承担全部教育义务,由于家庭结构不完整,子女会出现的问题比正常家庭要多,如果教育不得当,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对抚养方是否尽到教育义务缺少监督。此外,对子女抚养费的使用缺少监督,由于无法了解其使用情况,挪用或挥霍抚养费的情况不可避免的发生。

(三)、抚养费执行难。子女抚养费执行难是当前法院的面临一个难题。一般来讲,抚养费纠纷是父母离婚后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所支付的费用纠纷和被抚养人父母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所应支付的费用的纠纷。执行案件中比较困难的一种是无法找到给付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案件。另外,司法实践中,还有给付义务的父母可能会因某些情况导致收入明显减少而无力按原来的数额再支付抚养费,这时抚养费就应作相应调整。比如子女生大病或上大学,原定的抚养费不足以维持生活或给直接抚养人带来沉重负担,因此需要有所增加。这两类案件在抚养费执行案件中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被执行人无经济来源,无力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有的被执行人离婚后没有工作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自身生存都成问题,子女抚养费也就无力支付。

第二、被执行人有意逃避法律义务,法院无法找到执行义务人,形成执行不能。有的被执行人离婚后,长时间不回家,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下落,有意外出躲避不归;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积怨甚深,情绪严重对立,执行难度大。当事人双方离婚后,特别是当事人再婚后,再婚家庭条件的好坏、直接抚养一方教唆子女仇视对方,造成双方矛盾尖锐,执行难度大。

第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存在过错,导致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有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不务正业,提供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引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强烈不满,以自己所支付子女抚养费未用于子女抚养为由拒不继续支付应付抚养费。

第四、因探视权分歧导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对探视子女方式、时间达不成一致意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理由拒绝、阻挠、干涉、剥夺对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引发矛盾,导致另一方拒付抚养费。

二、加强对离婚后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与对策

(一)、增加保护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规定。首先,明确抚养费应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直接抚养方有权使用、处分,支付方有权进行监督。其次,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费承担问题,考虑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没有确定其承担抚养费的数额,但这样容易产生只要生活照顾代替经济供养,把经济责任全部推给非抚养方。因此,不明确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数额,容易混淆子女和父或母的财产。

(二)、推行未成年人抚养强制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出生后强制由抚养义务人对抚养费进行投保,抚养义务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作为投保受益人可以保证基本的抚养资金。加强未成人保护法制建设。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纳入法治轨道,真正形成全社会关心、全社会爱护、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成长共担责任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抚养费案件执行力度,积极探索执行的新思路、新方法。充分利用各种执行手段和资源,对于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诸如请被执行人单位直接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扣除,强制扣押、罚款或拘留措施。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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