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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罚款政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时间:2012-07-27 19:24来源:Gandlmva 作者:两性风景线 中国法律网

计划生育罚款政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刘士友 律师

我国是人口大国,为了社会的可持续的稳定发展,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近期国家的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使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未婚先育、婚外生育等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针对近期持续不断的接到电话咨询关于计划生育罚款的相关政策法规问题,本律师特撰写此短文就计划生育超生、未婚先育等情形是否应当受到罚款、罚款的数额如何确定等问题予以解答(具体以四川为例,其他地区可结合本地的地方性法规作参考)。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法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因此,所谓的计划生育罚款实际上就是《计划生育法》中规定的“社会抚养费”。该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公布实施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该条规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即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同时该办法又进一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学习单方面离婚条件。(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三)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该条规定了四川省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和计征基数,其中“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该条例第五十二条同时又赋予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2003年3月2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发布《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以下三种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情形:(一)不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二)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征收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不得减免社会抚养费。

由此可见,四川省关于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数额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授权来具体制定。

结合本律师对十多位咨询人员相关情况的了解,各地(四川省内)对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大相庭径。而当地基层政府尤其是农村的村委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了解程度也不够充分,不是以社会抚养费的名义征收,而是统统称之为“罚款”。是故,本律师建议相关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体,当接到当地政府的“罚款”通知时,要问清楚当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和依据,从而依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免收侵害;如果相关工作人员拒绝提供征收标准和依据,你可以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同时,如果你认为你的“罚款”过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时,你可以咨询律师,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刘律师

2010年11月16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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