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述资料和有关法律法规,在进行了合理合法的分析之后,作出如下答复: 一.明确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离婚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就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某丙向某乙提出的借贷债务,是某甲和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是个人债务或约定为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某丙向某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某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来偿还。 二.认定某丙与某乙的借贷债务问题。 从所述材料来看,有关认定双方借贷债务证据并不充分。因此,有以下两种说法: 第一种说法是:《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材料来看,某丙向某乙借款20万,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只要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即使借条经有关机构鉴定,时间不是2005年签的,是2007年补签,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也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说法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从所述材料看出,经法官对进行的谈话核实,乙丙二人的内容大相径庭,说明双方当事人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因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有关程序的认定,相比看过错赔偿。并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关于法院程序的认定: 1.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甲和某乙离婚案件时,对某丙和某乙的借贷债务纠纷做出的调解书,是不合法的。从前述分析可见,某丙向某乙所主张的债权,对于某乙来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有夫妻共同来偿还。因此,法院在作出调解书时,应考虑到某甲也是其借贷纠纷中的债务人之一,而且在作出调解书时,离婚判决还没有做出,更说明了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二)采取的补救措施: 1.按上述第一种说法来处理,某乙和某丙的借贷债务合法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材料中的调解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某甲作为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若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的,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按照第二种说法,某丙与某乙的借贷有瑕疵,因此做出的调解书的内容违反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因此,要通过法律程序处理调解书,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可以从新审理进行处理,对于调解书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法院来处理,并在进一步确认某丙和某乙的借贷纠纷的真实性基础上,做出更加合理合法的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