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和区别 一、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男女两性结合。其具有以下特征:(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婚姻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3)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禁止条件。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最新收养法。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综上,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的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还是属于同居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1994年1月1日王男与周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符合婚姻关系的成立要件。2006年4月1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就按照事实婚姻对待,适用离婚的法律规定。 2、凡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同居的,如果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于同居关系;如果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补办婚姻登记,不予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如,夏男和侯女于1994年2月2日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2006年4月1日,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补办后才能按照离婚来处理,如果不补办的,属于同居关系。当事人尽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就已经同居的,但截止到1994年2月1日仍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到了1994年2月1日后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属于同居关系。如,毛男和刘女于1990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到1994年2月1日,毛女还不到结婚年龄,只是到了1994年2月2日才到结婚年龄。2006年4月1日,双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首先告诉他们补办婚姻登记,如果不补办,就是同居关系。 三、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一)事实婚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事实婚姻解除的效力同离婚的效力一样 ,有关财产的处理与子女的抚养同离婚时一样。这将在后面章节作全面介绍。 (二)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 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的财产关系及子女抚养关系可参照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规定。即: 1、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 3、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4、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5、男女双方无补偿请求权和经济帮助请求权。 具体内容可参照本章第二节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情况下的财产处理及子女抚养的内容。 案例:甲女(20周岁)与乙男(23周岁)于94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姻登记手续。以后的生活里,共同盖房屋五间,购拖拉机一辆及彩电等物。2002年6月,乙男因故去世。甲女以配偶的身份起诉到法院主张继承权。 法院对于甲女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律师点评:《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实际就是从法律层面再次强调: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本案中,甲女和乙男虽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婚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且事后双方一直也未补办登记手续。因此,双方的关系属于同居关系,男女双方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特别提醒:《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主要考虑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同居关系的建立未经法律途径,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其解除也无须经过法律途径,自行解除即可。所以,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