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扶政策小知识》
一、享受奖励扶助金的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本人户籍在本地的;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3、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包括缓刑)。
4、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5、农业户口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的配偶。
三、奖励扶助的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来的待遇。
四、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五、如何申领、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
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在今年6月10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越城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确认)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三)镇街核查,村、镇两级公示,材料上报;
(四)区级审查、公示、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