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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救助“绑架”道德协议--无法可依

时间:2012-07-28 13:39来源:花心魔芋 作者:浪仙 中国法律网
今年8月18日,河南省慈善总会联合一企业共同设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5年注资100万元,用以帮助家境贫困的大学生。在这次捐赠仪式上,河南省慈善总会明确要求,受助者需签订一份“道德协议”,承诺于工作之后自愿捐赠不少于受资助额的善款。结婚知识。据该慈善机构介绍,成立“爱心接力慈善助学基金”,是为了帮助部分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学有所成、回报社会。如果受助人不知荣辱,没有一颗感恩的心,这样的救助就失去了意义,也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基于此点的考虑,爱心救助才会“绑架”道德协议。

这个做法毫无法律依据,令人啼笑皆非。我国的法律对公益捐赠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

1、捐赠行为是一种特殊的行为

公益捐赠行为具有它独特的法律性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为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或资助不特定的社会成员而作出无偿地向公益性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或代表受资助不特定人利益的临时机构捐赠资金或实物的意思表示,经受赠主体为接受捐赠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履行的行为。

2、捐赠行为是一种无偿的行为

公益捐赠行为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的无偿性,它不要求受助者有什么回报行为,同时它是一个附义务的行为,受助者除了表明接受或不接受捐赠这个义务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义务。

3、捐赠行为是一种成诺的行为

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既不可撤消)。”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些条款重视对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的受赠人利益的保护。在慈善总会决定了对贫困学生的捐赠后,即是他们做出了捐赠的承诺,受助者可以依法要求得到其所承诺的钱款,而不必签订所谓的道德协议。

4、捐赠行为是一种宽容的行为

慈善事业应是无偿、宽容的,不应该有附加条件的,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义务,因为“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

河南省慈善总会解释说,贫困学子可以拒绝签订道德协议,不领取助学善款,但,面对着对知识的渴望,对经济条件的无奈,背负着巨大生活压力的贫寒学子们很难拒绝签订这份协议,如此一来,这所谓的慈善资助就不再慈善了。子女抚养费标准 。什么是慈善,什么叫捐赠,在强加上这样的一份协议后,全然变味了。这样的慈善捐赠,和银行的发放贷款已经没什么区别了。要求受助者以后还款的资助,已经不能称为慈善捐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明确的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如果受助者同意在以后清还所接受的钱款,则当初的行为不能称之为慈善捐赠行为。显然,慈善机构强制要求受助者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上述问题直接反映出我国慈善事业还处于初级阶段,慈善公益机构发展刚刚起步,不仅数量少,而且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弱,社会公信力低,募捐款项也非常少。和市场经济发展、文化道德建设不相协调,大家对慈善的意识还很薄弱,对慈善的知识感觉很陌生。此外,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放开了对非公募基金的限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表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加快,慈善公益机构的发展环境越来越宽松。但是,从长远来说,慈善事业的发展依赖于第三部门的整体进步,并且和私有产权的转让与继承、企业财产的转让与捐赠、国家税收征管及财政转移支付等一系列国家重要制度息息相关,这些政策需要做出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改进或调整。因此,只有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我国的慈善事业,建立并完善慈善事业机制,才能使我国慈善事业健康的发展,真正的实现慈善活动捐献爱心的美好目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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