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的情况,即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的某位或某几位成年近亲属不需要受害人的扶养或赡养,但嗣后却由于某种原因的出现,他们却需要受害人的扶养或赡养,而且受害人也有义务扶养或赡养他们。例如,当受害人及其父母均为农村居民时,收养孤儿手续。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受害人的父母靠自己的劳动能够维持自己的生活,这时不需要受害人的赡养。但随着他们年龄的增大,总有一天是要失去劳动能力的。如果侵权行为未发生,那么此时由受害人赡养其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致使受害人死亡或残疾,所以其失去劳动能力的父母在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就会面临着无人赡养或赡养能力下降的可能。而这种结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理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按照我国的现行法律及最高院《解释》,对于受害人的父母却无法救济,这不能不说是一项遗憾。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侵权行为发生时可以不对受害人的父母予以考虑,但当他们年老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应赋予他们对加害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追偿权,以体现法律对公平和社会正义的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