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9日,方女士和陆先生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儿子金金由陆先生抚养,每周六、周日随方女士生活,由陆先生接送。方女士说:“当时因为我没有稳定的工作,所以就说好先让他抚养,我每周六、周日过来看看儿子。但离婚后,他却拒绝让我看望儿子。他再婚了,又有了孩子。而我现在无生育能力,所以才来起诉。” 据了解,方女士和陆先生离婚后,因探视儿子而产生纠纷,方女士曾起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后经管城区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每周六、周日由方女士探望并跟随其生活的协议。但在双方履行法院调解协议时又发生纠纷,方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法院判令方女士和陆先生的孩子金金由方女士抚养。 方女士说:“孩子由他爷爷奶奶抚养,现在他们都不想把孩子给我,我都半年没见着孩子了,他在哪儿我也不知道。”11月7日,管城区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庭长贾海宏对陆先生进行了将近一天的耐心劝解,然而陆先生始终保持沉默,一言不发。“你说你到底将孩子藏哪儿去了?你为啥不让我看孩子?他也是我的儿子啊!”在管城区法院执行大厅,方女士看陆先生始终不想把孩子送过来,一边哭泣一边质问陆先生,情绪非常激动。陆先生说:“我爸妈和孩子感情深,他们抚养着呢。我也不知道他在哪里。”“你再给你爸妈打个电话,问问孩子到底在哪里?你要是拒不交出孩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也只能将你拘留了。”贾海宏对陆先生说。接着陆先生打电话给他的父亲,但是对方电话一直在通话中,后方女士要来号码将电话拨通。然而电话打通后,陆先生的父亲也声称不知道孩子在哪儿,而且很快就将电话挂断了。 最后,以陆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为由,将其拘留。 (线索提供 贾海宏 徐晓艳) 编辑点评 孩子不是父母任何一方的私有物品,即使离婚了,藏起孩子不仅是对对方权利的剥夺,也是对孩子享受母爱或父爱的权利的剥夺,更何况,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拒绝履行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责任编辑:王霞(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