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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争夺子女抚养权?

时间:2012-08-22 16:09来源:福福喵 作者:我的博客 中国法律网

怎样争夺子女抚养权?

夫妻离婚怎样争夺子女的抚养权,这是作为子女父母离婚时双方的想法,那么有怎样更妥当的法律手段来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呢?

事实经过:

王**是陕西某县农村村民,2001年来京后通过介绍认识顾某。顾某为北京某出租公司司机,每月收入2000余元。王**与顾某婚后育有一子,王**在家照顾孩子和顾某的父亲,顾某婚后收入未交给王**。王**和孩子的生活费一直由顾某的父亲承担。王**离婚前找到铭滔所李律师,详细询问离婚及要求子女抚养权需要哪些条件?李律师建议王敏尽快找到一份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以此证明有能力抚养孩子。律师分析,王**的外地人身份及在京没有住房的情况对其要求子女抚养权极为不利,但因王**一直照顾孩子生活,孩子已经习惯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其要求子女抚养权是有利的。

起诉之时,王**已进入一家超市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我不知道结婚知识。庭审中,王**提供劳动合同证明其有稳定收入可以抚养孩子,并主张顾某不履行家庭义务,不承担家庭生活费用。顾某对王敏的陈述予以否认,并向法院提供10余元借条证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询问王敏是否知道借款事实,王**称借款之前不知道,借款之后听顾某说过,但这些钱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是其在外欠下的赌债,顾某庭上反驳王**的陈述,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

另外,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顾某的父亲,虽然老人不赞成二人离婚,但对于抚养孩子一事,其非常支持由儿媳妇来抚养孙子,并且同意儿媳妇离婚后带着孙子住在老人拥有所有权的一处房屋里,且王敏向法院提供了其具有固定居住地点的证据。老人因年事已高无法亲自参加诉讼,但向法庭提供了书面证言证明允许儿媳妇和孙子长期住在自己的房子里,且老人赞成王**抚养孙子,但不同意儿子抚养孙子,因儿子的行为不利于孙子的健康成长。虽然法庭没有在判决书中明确考虑了老人的意见,但老人的证言无疑影响到法院对本案的判决。

原本王**要求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并不是很充分,也没有证据证明孩子的父亲顾某有赌博的嗜好,不利于抚养孩子,但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最终将孩子判给王**抚养,本案最终胜诉。

子女抚养权典型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超市有限公司职工,住丰台区花乡桥**号院1楼2门**号

被告:顾***,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司机,住址同原告。

原告王*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敏及其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顾**系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27日生一男孩顾小文。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后来被告一直不务正业,生活作风十分恶劣。多年来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继承权。而且还经常打骂原告。现原告认为双方已无感情可言,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被告顾**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本意不同意离婚,但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但孩子必须由我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顾**系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27日生一男孩顾小文。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初双方开始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王**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顾**表示同意离婚。

另查,现原告王**收入15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收入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来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顾****的抚养问题,应根据有利于顾小文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目前顾****与王**一起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顾****成长不利,故顾****由王**抚养较为适宜顾**作为顾小文的父亲应当负担顾小文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原告王**主张的抚养费过高,本院予以酌减。关于财产原告王**明确表示放弃分割,本院不持异议。庭审中,被告顾**提出有共同债务,但被告无法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共同债务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37条、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原告王**与被告顾**离婚

二、 男孩顾****由原告王敏抚养,被告顾月明自2010年11月起每月给付顾****抚养费7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顾月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以上是对夫妻离婚怎样争夺子女的抚养权的典型案例以及策略,当然了每个人遇到的情况都不一样,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您可以随时咨询我 1391-1526-764 北京李华菊律师。

子女抚养权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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