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代表:贾侦(正)云、男,汉族。1951年1月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焦西村8排4号。电话。众原告5人:本市4人:贾全云,。贾增云,。贾正(侦)云,贾戍云,。贾青云。0。现住北京。 (注:弟兄们谁去主告,谁就写成“原告代表”) 被告:石家庄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原市房管局)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按省高级人民法院1953年6月2日的终审判决,判决市房管局返还我家族中山路边110号10间半房房产中己返还3间后,剩余的7,5间房产。 二: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市房管局46年来霸民房产,出租,变卖谋取的暴利返还给我家族。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因市房管局霸民私产,谋取暴利,而使房主方贾正云无钱治病,落下的终生半身残废,及贾俊儒夫妇及两个儿子,赵同姐母子4人及其多个家庭众成员,终生告访的人力,物力,精力损失加以补偿,至少100万。并赔偿众原告方精神损失,至少100万。 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从未给过房主分文定租金,从始至今未办过改造,没收手费的,等于没改造过的房产仍归原告。判决市房管局1997年5月20日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不得违法地抹煞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没有法律效力,应于作废。判决66年6月9日动乱时房管局伙同美容理发馆造反派头头泡制的,动乱时企图霸占我中山路110号房产的,赶走原居住产权人贾俊儒,诬称是改造“富农赵同姐”出租的房产的,《关于改造赵同姐房产的批复》作废。并判决被告对“意见书”中的一切诬陷,不实之词向原告方道歉!对从中谋利的腐败分子追究法律责任。并追回其违法所得。 五: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为此一切诉讼行为都因被告强霸民房而引发。 事实和理由 中山路边110号8间半房产是我父贾俊儒1950年5月30日购买梁永堂的私产(有契约为证,证据第15号)。1953年4月我父母离婚,经市法院(53)法民字第18号判决书和河北省人民法院6月2日终审判决,其中山路边110号八间半房产归“赵同姐,及三岁贾正云,九岁贾增云,十七岁贾全云,母子四人生活费用”。 面积共2分8厘4毫5絲。(有省法院判决书为证,证据1号。市法院判决书为证,证据2号。)(母子四人照片,证据16号) 因53年离婚判决时未给我父贾俊儒留有住房,他药店已倒闭,已没有工作,后与莫文朴女士组合成了家庭,育有贾戍云,贾青云二子,因没有住处与生活来源,故他仍住在中山路110号,自住4间,其余4.5间租给美容理发馆使用,并又盖了两间厨房,各用一间。月租金46元,交赵同姐领支,按省市法院判决抚养3个小孩。至此,已共计10.5间房,未计一个地下室。 59年美容理发店将其自有中山路同兴胡同8号东平房三间与贾俊儒所住4间互换,互不支租。(契约见3号证据)。 至66年时,美容理发馆造反派头头赵金生非要低价收买其所租之房,贾俊儒未同意。过了一阵,赵金生又说法院造反派要在全市统一地审核房产证,并和一个自称“胡玉琢”的冒充法院的人,要走了房产证去“审核”。(证据19号) 。几天后产权证竞被房管局“经办人”以中办公室被封,工作中断,正常工作后却找不到为由,说房产证丢了!有市房管局当时经办人丁柯哲给写出的“丢失产权证证明信”为证。(证据18号)。 从此,此房产被市房管局腐败官员伙同美容理发馆造反派头头赵金生趁着动乱,拒不补办房产证,动乱中霸占出租谋利至今。如何分脏,外人难知!并于1994年3月12日由薛英儒代表房管局甲方,倒手给石家庄市桥西区服务公司乙方,从中谋取了暴利。有其甲乙双方的“房屋产权兑换协议书”为证,(证据4号)。后来,我们再去要,则“说”是“中被改造了”!但拿不出任何“改造过”的手续。 结束后,78年12月,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要求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退还乱挤乱占的房产。80年中央75号文件明确地强调:“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一律退还原主”!石市房管局根据中央“没收的私房归还原主”的政策,于80年5月底,发还了4954户,共1.3万间私房于原主。(“石家庄大事记”第389页,证据5号) 因房管局伙同美容理发馆赵金生以“改造”为名霸占了全部中山路110号十间半房产,故房管局也开始向贾俊儒与美容理发馆互换的3间房收房租!贾俊儒也一直在要求其居有其所在告状上访。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8月15日,(80)民审字第26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终审裁定书”中,否决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53年6月2日的终审判决,把省高院判归母子四人生活费用的中山路一百一十号八间半房又判归成贾俊儒所有。并写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证据6号) 市房管局则根据市法院的第26号裁定书,在落实“私房归原主”的政策时,在82年发还给贾俊儒三间房后,(批文证据,9号)。因长大后的我们弟兄三人,也开始有能力要求落实政策,归还房产。并不知此情,才找房管局,上告上访至今。才使房管局返还贾俊儒房产的工作中断,未返还完。 至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0年8月15日,(80)民审字第26号“终审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的中院判决,已粉碎了66年房管局伙同美容理发馆赵金生以“改造”为名霸占私房的阴谋,证明此房产不容房管局“改造或没收”!也未被“改造或没收”! 因为,无工作,无生活来源的贾俊儒一家4口,万般无奈,才自住4间,后与美容理发馆换住,(换住等于自住),才出租4.5间,来按判决支付前妻3个孩子每月的抚养费,故绝对不在“剥削阶级”用“余钱买房,出租盈利,可以改造”的政策范围之内!因为: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可以粉碎个别单位的一切“改造,没收,或补改的霸产决定和行为”! 只因我弟兄三人“不知情”的介入,才未返还完。不证明此房产没有被改造或没收过吧!况且,至今也没办过改造或没收的手费,也未领过“定租补偿金”,更证明此房还是我们的吧!(证据10号) 但到了1985年3月1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83)民申第22号民事裁定书,(证据7号)“中止执行”了上述中院 (80)第26号民事终审裁定书的裁定。又于1986年11月30日作出(86)民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上述第26号与第22号“民事终审裁定书,维持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证据8号) 更证明了此房产仍归我母子四人,86年11月30日前未被改造,没收或“补改”过! 98年我们弟兄找房管局,要求按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落实政策,才知已返还给贾俊儒3间。我们要求返还剩余的7.5间半房,房管局才开始无理绞八分地,把1966年未没收的私房,按17年后的,82年的一个冀政248号文件的,一个不分青红皂白断章取意的一条规定说:“应当补改,领定租金后,办理没收手续”。并乱捏造了赵同姐为富农成份的“补改”理由!(见“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1997年5月20日,证据10号)。 竞不知86年11月30日中级人民法院“维持53年省高院原判”的第18号“民事裁定书”比房管局某个人的“答复意见书”更有法律效力!其“答复意见书”是在胡说八道地践踏法律,欺民霸产!此乃全国首例97年按58年248号文件在“补改”的私房案!是在严重的执法犯法!请问:97年中国有过“补改”“没收”私房的政策吗?也更证明此房产权还是我们母子四人的! 但248号文件的标题是:关于“58年”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我们的私房却是66年十年动乱中被房管局伙同赵金生以“丢失户主产权证”为由霸占的!但中院 (80)第26号民事终审裁定书的裁定,和中院1986年11月30日作出(86)民申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上述第26号与第22号“民事终审裁定书,维持省高院的终审判决”的判决,已粉碎了房管局伙同赵金生66年“改造,没收,补改”的一切谎言!证明:此房产“改造,没收,补改”的一切阴谋不能实现! 至此,没有办过任何“,改造,没收,补改手续”,也没有去领过“定租金”的我家族的房产!97年又凭什么按58年的政策“没收”呢?58年不在“没收”范围之内,66年至今也没办任何“没收”手续,也未“领取过”分文“定租补偿金”, 82年在落实“私房归原主”的政策时,已发还给贾俊儒三间房,只因我弟兄三人的介入,才未返还完!不证明此房产未被改造,没收,“补改”过吗?如此违法行径,使我们一大片私房被霸占至今,并被市房管局薛英儒94年以中山路边黄金地段高于市价2.4倍的高价,卖换给桥西区服务公司,如今己高楼屹立,暴利盈门。请问,法律何在!天理何在! 我们再找房管局至今,房管局竞颠倒黑白地,说有“四清工作队的某个人”,写的一个,“赵同姐是富农成份”的“证明”, 竞说她是剥削阶级,应无起点改造,没收。 但是,铁一般的事实,胜于雄辩地摆在眼前!我母亲赵同姐娘家为本市休门村,世代贫农,有4个舅家众表兄弟作证。(休门办事处证明,证据11号)。其婚后成份如随丈夫贾俊儒,但贾俊儒从12岁外出打工,一直未在村里,有其市内居住地定的成份,是贫农。(当地派出所证明,证据12号) 仅凭暂住村中搞运动的,四清工作队中的某一个人去打听不属村中之人的成份,还不是道听途说地乱捏造吗?况且,他村中“当家子们”的成价,南院,北院弟兄们分家独过,定的成份有富农,贫农,中农,下中农等不同!并且,1947年定的成份,53年离的婚,那么,赵同姐的娘家与前夫的成份都是贫农,能随前夫“当家子”中某一家的“富农”成份吗?为什么不随“当家子”中贫下中农的成份呢?所以,四清工作分队某个人写的,“赵同姐富农成份”的证明材料是非法的栽赃害人,能有法律效力吗?但据此坑了我家族的大片私房,却是不争的事实! 至于我们弟兄三人,家庭出身为贫农,有村委会,乡政府,郊区人民政府的证明为证(证据第13号)。我母子为贫农的,有各级政府公章的5个单位证明的无数证据,竞被房管局一个不知名的“四清工作队一个关系户”的,无“单位”公章的一个字条宰割,霸占了我家经省市法院判归的一大片黄金地段房产至今,还有天理吗?当时,退还私房的政策甚至规定:对人民有罪的,逃到台湾的国民党军政,恶霸人员,如合法継承人在台湾或外国,经努力查询仍联系不上时,应一直保留他们継承的份额和权利,暂由房管部门代管。46年了,房管局用此霸占的私人房产谋取的暴利不是小数了,竞使我弟兄们的一生都消耗在告状上了啊!天理良心啊!! 无奈,我们 上告省高院,民庭庭长梁书文说:“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必须返还是中央铁定的政策,后,今后也没有“补改”的政策,况且,对你们也没有走过没收,改造,“补改”等程序,也没办过任何手续,证明房产还是你们的!告房管局没收,改造,“补改”了你们房产,没有手续和证据。我院已判决给你们,法律判决不容践踏!找他们执行判决,返还私房就是了!所以,至今找中院也不受理,找建设部,省市建委,等一切有关部门,都因为没有“没收,改造,或补改”的手续和证据,而不予受理!找人大,政协,国务院,新闻媒体,中央信访多年,(证据14号),都转请房管局处理,房管局也拿不出他们没收程序的一个手续或文件,只拿出了个他们31年后,1997年5月20日自拟的一个 “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来搪塞。(证据10号)。法律规定:用本单位的一个《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来破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在严重地犯法! 此“某人自拟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中明文写着:“因赵同姐富农成份进行了无起点改造,符合政策,结论不变。应补足五年的定租金补偿,对改造成果不予返还”。但至今未发定租金。并无法解释省高院终审判决归母子四人生活费用的房产,中途中院又判归贾俊儒,后又撤消其裁定,维持省高院判决,但却己返给贾俊儒3间,因我弟兄介入而未返还完的,此房产“改”与“未改”的现实!法律上非房主的贾俊儒正在返还,证明此房产从未被改造或没收!而真正房主的我母子四人去要时就被改造了吗?法律和公正啊!你在哪里? 现有理由怀疑,房管局中的腐败官员伙同造反派头头赵金生冒名顶替,把无力告访的寡母及三个幼子的房产霸为己有后,私分了暴利。 现在:房管局赖以维持改造,没收,补改决定的“批复”, 仅有他们自拟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 (证据10号),和房管局发给桥西税务局,局工程科,档案室的《石家庄市房管局关于改造赵同姐房产的批复》两个杀手锏!此《石家庄市房管局关于改造赵同姐房产的批复》更是胡编乱造!(证据:20号) 其中一:因赵同姐是富农成份而改造,己属血口喷人,因为其娘家和前夫居住地办事处开具的是“贫农”的证明才是有法律效力的,而房管局让临时暂住村中不知是何单位抽调出来去搞运动的,四清工作分队中的,一个“关系户”写的:“赵同姐是富农成份”的证明条没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对每个人成份确定的材料,除了来自基层派出所和村,乡,区政府机构外,其它单位或个人写的材料的都没有法律效力,据此材料所做出的一切决定,都是违法的! 其中二:“此房产全部出租给美容理发馆使用”,更是睁着恶眼说瞎话地血口喷人!因为贾俊儒与莫文朴女士又组成了家庭,育有二子,一直在此房产居住!只因无工作,无生活来源,才万般无奈地自住4间,用出租4.5间的每月46元租金,来供乡下法院判决中规定的,前妻3个小孩上学与生活的费用!后与租住户理发馆换住,也等于是自住啊!中被租住户造反派头头赵金生伙同房管局腐败官员以“改造”为名而全部霸占,其换住房一直交着租金,等于房主无房,在外租房居住或流浪!而真正自己的房产,却被租住户伙同房管局以“此房产全部出租给美容理发馆使用”“应改造”而霸占!符合“私房改造”政策中“剥削阶级有房住,在别处用余钱买房,出租谋利应改造”的政策吗?农夫与毒蛇的故事,永在上演! 其中三:“因贾俊儒有房居住,城市无人口,故不再给留房”更是凭空捏造!不见贾俊儒与赵同姐已离婚,其原籍乡下房产和贾俊儒现住的中山路110号房产已被省市法院判归前妻母子生活费用,法律上已与贾俊儒无关吗!并且贾俊儒与莫文朴女士及两个儿子,一家四口一直是中山路110号房产的“城市人口”而居住着吗?他们何曾在其它地方“有房居住”过一天?!请问:贾俊儒在何处还有房居住呢?说什么“不再给其留房”,不是霸占其现住房,逼其一家流浪社会,在水泥管或街头一天一换地“有房居住”吗?这不是要堵死贾俊儒一家四口的活路吗? 其中四:虽然省市法院把此房产判归贾俊儒前妻赵同姐母子四人生活费用,但却没留给贾俊儒一间住所!但受解放前一夫多妻现象的影响,善良至极的农村妇女的赵同姐又无文化,也没有用法律武器争取自己权益的能力,原先也漠视了丈夫与王贵荣 “重婚” 的现实,才落成最后不得不离婚的后果。现今也不忍心去逼死贾俊儒新组建的一家四口,夺回法院判归自己母子四人的房产,而去赶走他们!并且,乡下的几间房也是贾俊儒买砖盖的,离婚时又判给自己一百五拾万元(150元)。并且,17岁的长子贾全云又从小跟着贾俊儒在市内生活,上学,离婚后判决3岁,9岁男孩的抚养费每月十五万(15元)还得向贾俊儒乞要,对贾俊儒出租几间房的46元房费交给自己,供养3个孩子己烧高香。致使省市法院判归自己母子四人的,中山路110号房产的掌控权一直掌控在贾俊儒手中。才造成了好像是贾俊儒与前妻离婚,但其一家又住着法院判归前妻房产中的现实!但贾俊儒一家四口确实流浪在市内,无房可住,你让善良的,在贫困的乡下疲于奔命于寡母与3个小孩不致饿死困境中的赵同姐怎么办! 至于长大后的我弟兄三人,亲爹只有一个的血缘关系,使贾俊儒,赵同姐都是我们至亲的父母,他们的离婚,斩不断此血缘关系,毕竟,没有他们,就没有我们的一切!加上贾俊儒夫妇与两个弟弟,一直住在我们(父亲贾俊儒拼血汗挣的,法院判给我们的)的房产里的,贾俊儒离婚未离家的现实,使赵同姐母子四人,与贾俊儒一家四口已不可分割地,对此房产有了“事实”上的居住权和所有权!法律上也不允许贾俊儒一家四口因无房可居而流浪或被逼死! 所以,尊重事实的法律对此房产的归属的定性,已经属于“8个事实赖以生存,居住,使用人”共有了!既:此房产属于此8个人组成的一个家族“整体”地,赖以生存地“共有了”! 如果某些别有用心者,武断地把其归属于8个人当中的任意一个人,并据其捏造的此人的“成份”来“全部地改造,没收或补改”,都将剥夺其它7人赖以生存“住所”的“事实居住权”,而致他们陷入居无定所的绝境!是在断人活路,是在严重违法地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法律的判决,扭转不了多年存在“事实共有”!因为,法院判决时未给贾俊儒一家四口留住处!作为其儿子的我弟兄3人,又怎忍心把判给我们的,原贾俊儒的血汗挣的房产夺回来,使其一家四口到处流浪呢! 其中五:“固定租金20%付给房主”,国家规定是“5年既定租金”啊!“通知本人办理领租金,并办理一切手续”,也拿不出“通知”过,并“办过手续”的证据吧!!如此,未“通知”,并未“办过改造手续”的,我们经省市法院终审判决的的房产,现在到底归谁吧! 只有法律说了算!被枪毙,也必须本人画押吧! 现今,因此省市法院判归母子四人生活费用的房产被市房管局霸占至今,使三岁男孩贾正云因无钱治病,现已落下终生半身残疾,有二级肢残残疾证为证,证据17号。)致使赵同姐受屈一生,忍辱负重,任人宰割,含冤而亡!贾俊儒与継母莫文朴也告访一生无果,也含恨过世!真乃旷世奇冤! 现有理由怀疑,他们冒名顶替,把无力告访的寡母及三个幼子的房产霸为己有后,私分了暴利。 现在,我弟兄5人,只要求返还未返还完的,剩余的,我家族的未被改造,没收,“补改”过的,中山路边黄金地段的7.5间房。以完成父母拼尽一生未竞的心愿!以争家庭成员黑发告到白发,嚥气才算完的志气!更为举国民众不再受此欺凌的,中国的法制建设出力! 故此,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证据链20份。 2012,4,17. 市房管局至今违法霸占我家中山路110号10.5间房产的证据链 共20份 1:省法院53年6.2日对中山路110号10.5间房产的判决书。 2:市法院53.3.9日对中山路110号10.5间房产的判决书。 3:贾俊儒与美容理发馆换住房协议。 4:市房管局把此房产换卖给桥西服务公司协议。94,3,12。2页。 5:80年5月底,发还了4954户,共1.3万间私房于原主。 《石家庄大事记》第389页,证据5号)。 6:市法院80.8.15推翻省法院判决的第26号裁定书。2页。 7:市法院85.3.1中止第26号裁定书之22号裁定书。 8:市法院86.11.30撤销第26号与第22号裁定, 维持省高院53.6.2日终审判决的第18号裁定书。2页。 9:证明市房管局应返还此霸占的房产,88.11.21已返还给贾俊儒3间,归其所有的证据。10:97.5.20市房管局某人自拟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答复意见书》。2页。 11:12,13为一页。11:是赵同姐娘家办事处, 12:贾俊儒住地派出所, 13:贾全云,增云,正云村委会,乡政府,郊区政府开具的,他们家庭成份是贫农的证据。 14:我家人一生上告,上访的几张证据。4页。 15:贾俊儒40.4.30购买中山路110号房产的契约。 16:17:18:为1页。16:市房管局主管丁柯哲80.6.9写的,他丢失了我家房产证的证明。 17:贾正云因房产被霸占,无钱治病,落下终生半身二级肢残的残疾证。 18:当时毌子四人合影照。 19:贾俊儒写的“让大家给评评理”和国务院批复王保华解决的批转信。 20:市房管局在66.6.9日动乱时企图霸占我中山路110号房产的,赶走原居住产权人 贾俊儒,诬称是改造“富农赵同姐”出租的房产的,《关于改造赵同姐房产的批复》。但市中院80.8.5日第26号裁定又判还给了贾俊儒,86.11.30日第18号裁定,又撤销了第26号裁定,仍维持53.6.2日省高院归赵同姐母子所有的判决。证明此房产还是我们的!己粉碎了市房管局66.6.9动乱中企图“没收,改造”的阴谋,但仍霸占至今,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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