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6 7:47:13 律师: 我和妻子都60多岁了,15年前我们夫妇收养了张某,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今年28岁了,自高中毕业后就失业在家,不务正业,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他没有经济来源就向家中索取,稍有拒绝就拳脚相加,并扬言要杀了我们夫妇。我和我爱人经常遭其虐待,多次入院治疗,我想知道我们能否解除与该不孝养子的收养关系?如果能,该如何解除,有哪些相关权利?张先生 张先生: 你们可以与张某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还可要求张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你们收养的张某已28岁,且你们经常受张某虐待,关系恶化到无法共同生活,如果能够与养子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依据《收养法》有关规定,你们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不能协议解除,你们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一旦解除,你们夫妇与张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此外,由于你们解除收养关系是因为养子张某成年后虐待你们,依据《收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你们可以要求养子张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