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案例
来源:青岛医疗事故网 作者: 时间:200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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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女工李新荣,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92年8月21日入天津市韶山医院(现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李新荣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
[案情] 女工李新荣,30岁,因咽部异物感,伴声音嘶哑、语言不清、吞咽和呼吸困难数月,于1992年8月21日入天津市韶山医院(现为天津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 李新荣入院后,经过间接喉镜检查,医生发现她的舌根部有一半球状肿物,约2×2×2厘米大小,使喉入口部变窄。取部分组织分别送外院进行病理活检,一家报告为付节瘤,另一家认为是血管内皮肉瘤。由于这两种瘤均属低度恶性肿瘤,当时负责治疗的该院耳鼻喉科主任杨教授认为应手术切除肿瘤。在签字同意后,于1992年10月10日由杨主任、本院口腔童主任以及天津口腔医院的陈主任一起顺利地实施了手术。术后将大标本分送两家医院进行病理检查,报告分别是:“舌根部异位结书性甲状腺肿”;以及“甲状腺瘤、来自异位甲状腺部分细胞有异形性变。”术后一个月,李新荣出现了浑身无力、手足冰凉的症状。经吸碘试验及甲状腺扫描检查,医生考虑为“甲状腺机能低下”,给予服甲状腺素片、支持疗法对症治疗,1993年1月21日在病情稳定的状况下出院。继承权。 李新荣出院后,曾几次出现月经周期紊乱、子宫出血症状,在天津医学院附属医院妇产科治疗过。1997年夏,病员及其家属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院方承担责任,其理由是甲状腺被切除,已丧失甲状腺功能,内分泌紊乱。于此同时,病员及其家属向天津市卫生局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天津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鉴定,其实结婚知识。经分析于10月16日做出了“此例不属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病员不服这一鉴定结论,于1998年2月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处理]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委托天津市卫生局对该案鉴定组织复议。技术鉴定委员会再次进行了讨论,并推翻了鉴定结论,于1998年8月4日做出了“此例定为二级医疗技术事故”的复议结论,基于这一结论。参照《办法》及其天津市实施细则,判决医院一次性给付李新荣经济补偿费5000元及手术到判决生效之日的医疗费用。病员对这一判决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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