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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时间:2012-08-26 07:37来源:韩汶 作者:张家界自助游 中国法律网

  【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职务或者有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或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对比一下收养协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受过;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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