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事故分级之三级戊等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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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更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
根据《标准(试行)》的规定,戊等医疗事故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更多: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了解更多相关医疗事故的信息,请点击: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您可以直接拨打网站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0-6432转0,专业律师即时帮您解决法律问题。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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